电子签借款不还,独资公司老板个人财产也要赔-许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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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3)豫1002民初49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12月27日,借款人长葛某洋机械有限公司、共同借款人沈某与建设银行许昌分行在线签订了《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额度为人民币1000000元,借款用途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借款额度有效期为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12月27日,在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单笔借款,借款人应至迟在额度有效期间届满日清偿借款。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按照5.0025%执行,即LPR利率加70.25基点,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合同第十一条第四款第(七)项约定,借款逾期的,对借款人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
2018年12月27日,银行向长葛某洋机械有限公司账户发放贷款10000元;2018年12月30日,银行向该公司账户发放贷款990000元。贷款发放后,被告将借款期内利息支付完毕。被告于2019年12月27日偿还本金1648.99元,于2020年1月19日偿还本金5000元,于2020年3月30日偿还本金5000元,于2020年8月3日偿还本金100元,现下欠借款本金988251.01元,罚息(截至2022年8月10日,罚息金额192504.86元)。
法院判决:长葛某洋机械有限公司、沈某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88251.01元及罚息(截至2022年8月10日的罚息192504.86元;自2022年8月11日起的罚息以本金988251.0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0375%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给所有企业老板敲响了警钟!看似简单的网络贷款,背后却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我们总结了三点企业必须重视的教训:
第一,电子签名≠可以随便签
很多老板以为在网上点个"同意"没什么大不了,但法院明确指出:"通过身份认证方式后的操作均视为借款人本人所为"。本案中,沈某通过电子渠道验密操作确认了合同,就等于白纸黑字签了名。现在各种"秒批贷款"、"线上融资"满天飞,企业负责人千万别图方便随手点确认,一定要仔细阅读每一条款,特别是关于违约责任、罚息计算的部分。建议:企业办理任何电子签约前,务必让法务或专业律师审核合同内容。
第二,一人公司≠个人财产安全
本案最关键的一点:沈某作为长葛某洋机械有限公司的自然人独资股东,被法院判决与公司"共同偿还"债务。这意味着,当公司还不上钱时,银行可以直接追索老板个人的房产、存款等财产!很多小企业主不知道,注册"一人有限公司"虽然方便,但一旦经营不善,个人与公司财产混同,就会失去有限责任的保护伞。建议:如果是独资公司,务必做到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严格分离,保留完整财务记录;或者考虑注册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引入其他股东分散风险。
第三,逾期成本远超想象
算笔账就吓一跳:本金98万多,两年多时间光罚息就累积了近20万!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7.50375%看似不高,但利滚利后金额惊人。更可怕的是,如果法院支持复利(本案中银行主张的1.9万复利被驳回了,但并非所有案件都会这样),损失会更大。建议:企业资金紧张时,务必主动与银行协商展期或重组,千万别"失联躲债",那样只会让罚息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
特别提醒各位老板:现在银行的"快贷"产品往往通过手机APP就能完成签约,几分钟就能到账,但背后的风险不容小觑。很多企业主以为"只是借个流动资金,很快就能还上",结果因经营困难陷入债务泥潭。在签字前多问自己三个问题:我真的需要这笔钱吗?最坏情况下我能承担多少利息?有没有其他更安全的融资方式?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们经常看到类似案件——老板因为不了解"一人公司连带责任"规则,最后用个人房产抵债;因为忽视电子合同条款,被高额罚息压垮。法律不是摆设,每一个签名都可能决定企业生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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