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取保证金后务必明确记录用途并保留返还凭证-禹州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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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10民终124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5月29日,陈某通过案外人王某红向王某账户内转入100万元,2018年6月1日,陈某通过案外人周某梁陆续向王某账户内转入共计500万元,同日,陈某通过案外人王某红向王某账户内转入100万元。2018年6月6日,陈某与禹州某煤业有限公司签订《某煤业有限公司井巷工程合作协议》。2018年6月18日,王某向陈某出具收到条及借条各一份,收到条载明"今收到陈某交压金伍佰万元整"。
2018年9月7日,双方签订了《禹州市某煤业有限公司井巷工程及生产经营合作协议》。2019年1月18日,陈某与禹州某煤业有限公司签订新的《某煤业有限公司井巷工程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期限为2019年1月18日至2023年1月18日,并明确"合同期满应及时足额退还保证金",同时废止了此前所有协议。2020年3月,陈某因故退场,协议解除。后陈某要求返还500万元保证金未果,遂提起诉讼。
禹州某煤业有限公司和王某辩称已通过多笔转账返还保证金,并提供转账记录(部分备注为"工程队款""投资款")及陈某出具的借条,主张应与陈某所欠债务抵销。法院最终判决:禹州某煤业有限公司需向陈某返还500万元保证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1月19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核心风险警示:为什么"钱转了"却不算数?
这个案例暴露了企业最常犯的"低级错误":钱收了、钱转了,但没留下"身份证明"。
禹州某煤业有限公司明明向陈某转了多笔款项,为何法院仍判其败诉?关键原因有三:
- "身份模糊"的转账:企业提供的转账备注多为"工程队款""投资款",而非明确的"返还保证金"。法院认为,双方同时存在合伙投资、劳务费结算等多重经济往来,这些转账完全可能属于其他款项,无法锁定为保证金返还。
- "口头承诺"无凭证:企业声称因"陈某说没钱了,怕影响生产"而提前返还保证金,但既无书面协议,也无陈某签字的确认文件,纯属单方说法。
- "债务抵销"搞错对象:企业试图用陈某对王某个人的欠款(如700万元借条)抵销公司应退的保证金,但法院指出:公司债务和个人债务是两码事,且双方尚未清算合伙账目,抵销条件根本不成立。
企业必学3招防风险:
✅ 收钱时"亮明身份":收取保证金必须单独出具收据,写明"保证金"字样、对应合同编号,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切勿与其他款项混同!
✅ 退钱时"留签名":返还保证金必须让对方签署《退款确认书》,注明"已收到XX合同项下保证金XX元,双方无其他争议"。口头说"退了"等于白退!
✅ 分账管理"不混同":同一合作方存在多笔往来时(如投资款、劳务费、借款),务必分账户、分凭证处理,避免"钱混了说不清"。
很多企业主觉得"都是熟人,打个招呼就行",但一旦撕破脸,没有凭证就是"空口无凭"。本案中,若禹州某煤业有限公司在2018年6月18日王某转账时让陈某补签一句"此款系退还保证金",结局将彻底改变——法律只认"白纸黑字",不认"我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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