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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签字没盖章企业不用买单?关键看授权-禹州劳务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禹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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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1081民初39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3年3月1日,赵某出具申请一份,申请载明:"申请我叫赵某,家住禹州市鸠山镇XX村X组村民,在2011年7月28日,夫妻二人开始为禹州某甲有限公司看管摩托车,由于煤矿才开始生产,工人上班少,摩托车存放少,两个月收不到800元,夫妻二人实在顾不住生活开支,后来,找矿领导,经矿领导:杨某乙,矿长:王某乙,办公室主任:魏某乙,平管矿长:楚某丙等人商议,两个月补2000元;后来,矿领导都签了字,并且,办公室也盖了章,由于那时,工资有魏某丙,杨某乙就让我把申请交给魏某甲,叫他给我申请款造到工资册里,到了2013年春节前,我看工资卡没有打上,我到办公室找到杨某乙,杨某乙让我找黄某,黄某让我和魏某甲算条子款。算后找不到申请补的2000元的条子,建东本人找边了整个抽屉也没有找到。他说:四周,我实在找不到了,很对不起,你只好再补一个申请,我给你当证明,别人见到也没用,我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我本人只好再申请一份,望贵领导给……申请人:赵某2013年3月1日情况属实魏某甲22/9.2014属实王某甲楚某乙"。2013年4月28日,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载明:"证明赵某同志在2012年4月27日,煤矿放假后看管摩托车院子12个月,时间:(2012年4月27日--2013年4月28日)每月发看管费600元。共计:柒仟贰佰元(7200元)2013年4月28日赵某印同意支付王某甲楚某乙"。2016年4月28日,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载明:"证明赵某同志在2013年4月28日,煤矿放假看管摩托车院子36个月及生活费,每月600元,时间:(2013年4月28日至2016年4月28日)每月发看管费600元。共计:柒贰万壹仟陆佰元整(21600元)2016年4月28日赵某印王某甲楚某乙"。

法院查明,王某甲是禹州某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是禹州某甲有限公司的副矿长;楚某乙是禹州某甲有限公司主管矿群纠纷的负责人;魏某甲是禹州某甲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但赵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这些人有公司授权处理劳务费事宜。

判决结果:法院驳回了赵某要求两公司支付30800元劳务费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赵某自己承担。

三、核心风险提示:签字不等于公司认账,授权才是关键

这个案例看起来有点"冤":赵某确实提供了劳务,也有公司人员签字的欠条,为什么法院还是不支持他?关键就在于——只有员工个人签字,没有公司盖章或明确授权,企业完全可以不认账!

企业主必须警惕的3个风险点

  1. "领导签字"≠公司承诺
    案例中王某甲、楚某乙虽然在公司有职务,但法院认为:他们没拿到公司书面授权处理劳务费问题,签字行为只能代表个人,不能代表公司。就像你让前台小王去签个百万合同,没授权书公司当然不认!企业必须建立明确的授权制度:哪些事普通员工能决定,哪些必须老板签字+盖章,哪些需要董事会决议,都要写进《员工权限手册》。

  2. "习惯做法"不能当证据
    赵某说"矿上一直这么操作",但法院只看书面证据。很多中小企业有"口头约定""领导特批"的习惯,一旦员工离职或否认,企业百口莫辩。记住:超过5000元的支出,必须有书面合同+公司公章;日常小额支出也要保留审批记录(比如企业微信审批截图)。

  3. "推卸责任"的股东陷阱
    赵某起诉了两家公司,认为它们是煤矿股东(某甲占51%、某乙占49%),但法院明确指出:股东≠公司!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担责,不能随便"穿透"追责。现实中很多老板用多家公司运作业务,一旦出事就互相推诿。提醒企业主:关联公司之间必须财务、业务、人员"三独立",避免被法院认定为"人格混同"而连带担责。

企业风控实操建议

最后提醒

别以为"小企业不用这么麻烦"!本案中30800元的劳务费,因为证据瑕疵让企业成功免责,但也耗费了大量诉讼成本。反过来想:如果赵某的证据链完整,企业可能就要冤枉赔钱。规范管理不是增加负担,而是用今天的5分钟,避免明天的50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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