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股东不证明财产独立需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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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184民初381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1年3月,郑州某有限公司(简称"某甲公司")与新郑市某甲有限公司(简称"某乙公司")签订《成益峰景小区项目消防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总价3167426.54元。合同明确:无预付款;进度款按月产值70%支付;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总价85%;结算完成后90天内移交工程并签订维保协议后支付至95%。
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进场施工。2023年10月25日,工程通过新郑市住建局消防验收并交付使用。某甲公司多次向某乙公司提交结算资料(含验收报告、付款申请等),并通过微信催促结算和签订维保协议,但某乙公司拒不配合。截至起诉时,某乙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149185.59元,某甲公司已开具3039790.9元发票。
另查明:陕西某有限公司(简称"某丙公司")是某乙公司的唯一股东,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两公司财产相互独立。
法院判决:某乙公司支付某甲公司工程款312742.65元及利息;某丙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某甲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两个致命疏忽要警惕
这个案子看似是"工程款拖欠"的普通纠纷,实则暴露了企业经营中的两大高危雷区,稍不注意就会让老板"赔了夫人又折兵":
雷区一:一人公司股东不证明财产独立,债务直接"连坐"
某丙公司作为某乙公司的唯一股东,本以为子公司欠债与自己无关,却因没做一件简单的事——证明公司财产和自己钱包分开,被判连带还债。
风险真相:法律对一人公司有"特殊关照"。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比如没做年度审计、混用账户、随意调拨资金),法院会直接推定"公司就是老板的私人钱包",债务由股东个人兜底。
企业自救三步法:
- 账目防火墙:单独设立公司银行账户,严禁用个人微信/支付宝收付公司款项;
- 年度必做动作:每年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做财务审计,保留审计报告(不是简单记账!);
- 资金调拨留痕:股东向公司借款必须签借款合同、写明用途、保留还款凭证,避免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雷区二:工程结算时证据"裸奔",钱到手变"马拉松"
某甲公司能胜诉的关键,不是合同写得多漂亮,而是微信催款记录+带水印的结算资料照片等证据链。反观某乙公司,收到结算资料却装"鸵鸟",结果法院直接按合同约定判付95%工程款。
风险真相:工程欠款纠纷中,70%的败诉源于证据缺失。口头承诺、模糊交付、发票管理混乱,都会让企业陷入"有理说不清"的困境。
企业自救三步法:
- 证据实时固化:微信沟通用"文字+语音转文字"双备份;提交文件时拍带时间水印的照片(手机自带功能即可);
- 发票严控节点:合同明确"先开发票后付款"还是"先付款后开票",避免因发票延迟被拒付;
- 验收即锁证:工程交付时必须取得对方签字的《验收确认单》,注明"无质量问题"等关键表述。
特别提醒:合同不是"纸老虎",而是"防弹衣"
本案中,某甲公司精准抓住"验收合格即付85%"的条款,而某乙公司因未按合同约定配合结算,丧失了抗辩权。企业签合同时必须做到:
- 拒绝"按惯例执行"等模糊表述,把"几天内付款""如何验收"写得像菜谱一样清楚;
- 重点标记"违约条款",例如"拖延结算超30天,自动视为认可乙方报价";
- 每次履约后立即索要书面确认,避免多年后"说不清谁先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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