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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确认后次日即应付款,逾期支付需承担利息责任-新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新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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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184民初172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5月17日,四川某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新郑某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某乙公司")签订《佳兆业悦峰轩项目一期铝合金门窗工程合同》,约定由某甲公司完成项目的铝合金门窗、百叶等制作及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并确认结算造价后,新某乙公司应向某甲公司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保修金为结算价款的5%,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保修金不计利息)。某甲公司申请付款时,需提供书面付款申请、验收文件、发票等相关材料。

该工程于2020年12月5日竣工验收合格。2022年3月25日,双方签订《工程竣工造价表》,确认工程结算总造价为11,676,344.72元。截至2021年1月底,新某乙公司仅支付了6,128,149.46元,尚欠5,548,195.26元(含质保金)。某甲公司已开具全部工程款发票。2023年3月8日,某甲公司出具《保修期索赔证明》,确认无索赔事项;2023年4月14日,某甲公司向新某乙公司提交质保金付款申请。

另查明,北京某资咨询有限公司曾是新某乙公司的唯一股东(100%持股),但在2023年3月24日,新某乙公司变更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某资咨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降至99.9%。

法院最终判决:新某乙公司应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5,548,195.26元及利息(其中4,964,378.02元自2022年3月26日起计息,583,817.2元自2023年4月15日起计息),但驳回了某甲公司要求北京某资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核心启示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隐藏着企业常忽视的关键风险点。让我们用大白话分析其中的教训,帮您的企业避免"踩坑":

1. "结算确认日"就是"倒计时开始日"

很多企业以为"工程做完了就能马上拿到钱",这是大错特错!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2022年3月25日双方签结算表,次日(3月26日)就该付款了。即使合同没写具体付款日期,法律也规定"结算完成次日即为应付工程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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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要钱材料"不齐全,等于主动放弃收款权

新某乙公司抗辩称"某甲公司没及时提交付款申请,所以不算违约"。但法院为何不支持?因为2023年4月14日某甲公司补交了申请材料,法院就把这天定为质保金付款起点。而工程尾款部分因结算后未提特殊要求,直接从结算次日起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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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人公司股东别以为"换个名字"就能甩锅

某甲公司曾要求北京某资咨询有限公司(原100%控股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法院查实:此前已有生效判决确认"新某乙公司财务独立,不存在财产混同"。所以即使曾是"一人公司",只要能证明财务独立,股东就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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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保修金不计息"≠"永远不付也不用赔"

合同明明写着"保修金不计利息",为什么法院还判付利息?关键在逾期二字!保修金本身不计息,但该付不付时,法律强制要求按贷款利率补息。就像超市买东西,不能说"我欠你钱但不计利息"就永远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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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施工企业的特别提醒

本案某甲公司胜诉的关键在于:①结算单双方盖章确认 ②已开发票 ③补交了付款申请。如果您是施工方,请牢记:

给开发商的血泪教训

新某乙公司因拖延付款多赔了近60万利息,根源在两个失误:

  1. 结算后未及时付款(以为没约定违约金就能拖)
  2. 质保金流程拖沓(从2023年3月确认无索赔到4月才处理)

正确操作:建立"付款预警机制"——财务部在合同约定付款日前15天自动提醒,避免人为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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