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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发包人索要工程款-林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林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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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581民初975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6年9月20日发包人林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局、林州某公司与承包人签订《林州市某综合项目工程补充协议》,约定由承包建设大厦内装修工程、设备工程及附属配套工程。协议采用《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18版)定额结算工程款,并约定按季支付70%进度款;工程验收合格后付至80%;审计结束后付至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付清(不计息)。

本案审理中,第三人、侯某均主张《补充协议》所涉工程是借用资质承包并由侯某实际施工,并提交第三人、侯某于2016年11月25日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经营管理协议书》予以证实,其中约定将工程交由侯某独立经营核算、自负盈亏。

另查明,《补充协议》所涉工程于2019年3月30日验收合格。2020年7月23日林州市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确认工程审定结算金额为142250694元。2021年6月10日林州某公司、红旗渠某公司签订退还质保金验收单,确认工程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

再查明,侯某起诉时,林州某公司尚欠红旗渠某公司工程款8656737.96元。诉讼期间,林州某公司于2024年11月20日支付50万元、11月22日支付50万元;红旗渠某公司收款后于11月22日向侯某指定账户转账50万元。后因红旗渠某公司欠付案外人款项,被法院划扣50万元(2024年12月27日)和250万元(2024年12月31日)。侯某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林州某公司支付工程款4656737.96元,要求红旗渠某公司支付工程款350万元。

法院最终判决:林州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侯某工程款4656737.96元;红旗渠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侯某工程款350万元。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是:侯某作为“实际干活的人”(即实际施工人),借用了红旗渠某公司的资质承包工程,结果工程款被拖欠后,他直接跳过红旗渠某公司,向发包方林州某公司要钱,法院还支持了!为什么发包方林州某公司要“背锅”?关键在于他们和一个“挂靠”企业(红旗渠某公司)合作了——红旗渠某公司只是出借资质,真正干活、垫资的都是侯某。

对企业来说,这种“挂靠”模式风险极大:

  1. 发包方可能被绕过合同“直接追债”:法律明确规定,实际施工人有权跳过中间方,直接找发包方要工程款(就像本案中侯某告林州某公司)。即使发包方以为“只和承包公司有合同”,一旦发现实际施工人被拖欠,法院会判发包方直接付款。
  2. 质保金、进度款支付容易出乱子:本案中,林州某公司按协议付了款,但因红旗渠某公司欠外债被法院划扣,导致侯某没拿到钱。发包方本以为“钱付给承包公司就完事”,结果还得再掏一遍。
  3. 审计和验收埋隐患: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方以为“大功告成”,但如果资质挂靠导致工程款纠纷(比如实际施工人没收到钱),发包方仍可能被卷入诉讼,浪费时间金钱。

企业防范“三步走”

总之,工程合作不是“签完合同就放手”。挂靠看似省事,实则让企业暴露在巨大风险中——你以为在和正规公司合作,结果可能被真正的干活人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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