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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签名致借款合同无效企业须返还款项 - 林州不当得利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林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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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案号:(2025)豫0581民初47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5年1月21日,出借人某信用社与案外人张某签订《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同日,出借人某信用社与桑某、张某华、牛某、李某乙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合同签订后,2015年1月21日,出借人某信用社向张某发放贷款300000元。借款后,张某偿还借款本金33400元(扣除的桑某的工资),结息30423.6元。河南某司法鉴定中心于2023年11月28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标注签订日期为2015.1.21,《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签字或盖章或加盖指模):"处"张某"签名字迹处红色指印及标注日期为2015年1月21日,《河南省某借款借据》中"借款单位(人)"处"张某"签名字迹处红色指印均不是张某所留。林州市人民法院(2023)豫0581民初9799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张某提交的河南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原告提供的《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借款人处张某签名字迹处红色指印均不是张某所留,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张某系案涉合同借款人、贷款实际发放与张某,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原告与张某之间的某借款合同关系不成立,张某不应承担本案借款本息的还款责任。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桑某、张某华、牛某、李某乙承担案涉借款本息的清偿责任的意见,因主合同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作为其从合同无效,故原告该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河南林州某有限公司必须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返还桑某33400元本金,并从2025年1月17日起按年利率3.1%支付利息,直到全部还清为止,同时还要承担318元的案件受理费。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当主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基于该合同取得的任何利益都可能被要求全额返还,企业不能以"担保人有过错"为由拒绝返还。

为什么这个案子对企业特别有警示意义?因为河南林州某有限公司原本以为可以拿回借款,甚至觉得担保人桑某应该承担部分责任,结果不仅没拿回钱,反而要倒贴3万多元。问题出在哪里?

  1. 合同签署环节"走过场":企业放贷时没有严格核实借款人身份,连签名和指纹是否真实都没确认清楚。等到几年后打官司才发现,合同上的"张某"签名和指纹都不是本人的!这就好比你借钱给一个冒名顶替的人,最后钱要不回来,还把担保人的工资扣了,这不是"冤有头债有主",而是"错有头债有主"。

  2. 误以为"担保人必须赔":企业认为即使主合同有问题,担保人也该承担部分责任。但法院明确指出: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自动失效。这就像盖房子,地基(主合同)塌了,上面的楼(担保合同)自然也站不住。

  3. 拖延处理埋隐患:企业从2019年就开始扣担保人工资,到2023年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还拒绝返还,结果被起诉并承担了全部责任。如果早点发现问题就主动处理,本可以避免这场官司。

对企业来说,如何避免类似风险?记住这三个"必须":

特别提醒:企业常犯的错误是"重结果轻过程"——只关心能不能收回钱,不关心过程是否合法合规。但法律恰恰最看重过程!本案中,如果企业当初认真核对了张某的签名,或者贷款发放时确认了资金确实到了张某账户,就不会有后来的损失。

很多企业主觉得"合同出了问题再找律师",但往往这时候已经晚了。就像本案,如果河南林州某有限公司在最初放贷时就有法律顾问把关,完全可以避免这笔3万多元的损失,还省去了诉讼成本和声誉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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