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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劳务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对雇员受伤承担主要责任-济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济源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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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案号:(2025)豫9001民初1242号
审理法院:济源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3年10月,济源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其城建的济源市东一环地下综合管网项目(一期)管道和防水劳务分包给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2023年12月6日,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佣贾某某到该工地负责夜间看护施工现场、钢筋材料等工作,日工资40元。工地晚上负责巡逻的工人只有贾某某一人。2024年2月15日早上,贾某某被其亲属发现昏迷在工地简易房内,随即拨打120送往济源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后因伤情严重转入济源市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急性创伤性硬脑膜下血肿(双)、局灶性大脑挫裂伤(右)等。同年3月26日贾某某从神经外科出院,住院40天,支出医疗费59649.75元。同日,贾某某因出血性中风(脑外伤后综合征)入住济源市中医院康复科进行治疗,4月30日出院,住院35天,支出医疗费13003.97元。2024年5月6日、2024年7月16日,贾某某又因出血性中风(脑外伤后综合征)分别到济源市中医院康复科进行治疗,分别于2024年5月23日、2024年7月31日出院,分别住院17天、15天,先后支出医疗费5077.15元、3845.75元。同年8月2日,贾某某到济源市人民医院进行颅骨缺损修补治疗,于2024年8月20日出院,住院18天,支出医疗费16638.24元。2024年9月9日,贾某某到济源市人民医院检查,支出门诊费216元。

诉讼中,经司法鉴定,贾某某颅脑损伤开颅术后并后遗左下肢肌力障碍综合评定为八级伤残。从贾某某提供的现场照片上看,工地用于休息的简易房门口深沟仅以木板覆盖;贾某某称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未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亦未给其提供安全帽,虽该公司对此予以否认,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法院最终判决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贾某某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50496.07元,承担60%的赔偿责任;驳回贾某某对济源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双方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的核心在于:企业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即使无法确定具体受伤原因,也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许多企业老板可能会问:"员工自己晕倒,跟我有什么关系?"但法院判决明确告诉我们:作为雇主,你有责任确保工作环境安全,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特别是对高龄员工要格外注意。

本案中,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犯了几个典型错误:

  1. 安排高龄员工单独值夜班:贾某某已61岁,身体机能自然衰退,公司却只安排他一人负责夜间巡逻,一旦发生意外无人及时救助。
  2. 安全隐患视而不见:简易房门口的深沟仅用木板简单覆盖,未做固定防滑处理,这就像在工地埋下"定时炸弹"。
  3. 安全培训和防护设备缺失:公司无法证明对贾某某进行了安全培训,也没提供安全帽等基本防护装备。
  4. 监控覆盖不全:关键区域没有监控,导致事故发生后无法查清原因,企业因无法自证清白而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最终让企业承担60%责任,不是因为企业"直接导致"员工受伤,而是因为企业"本可以避免"这种风险却没做到。就像开车不系安全带——你不一定出事,但一旦出事,责任就大了。

对企业来说,防范此类风险其实不难:

特别提醒工程总承包企业:虽然本案中总承包方不承担责任,但那是因为分包给有资质的公司且未直接管理。如果分包给无资质单位,或明知分包方安全管理不到位却不干预,很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企业,安全投入不是成本,而是避免更大损失的必要支出。一次事故赔偿动辄数十万,而完善安全措施可能只需几千元。别等到员工躺在医院了,才想起安全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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