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以公司名义打欠条 公司必须还钱-巩义劳务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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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181民初207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农达公司系巩义市S233至S315连接线新建工程一标段的建设单位,中铁公司系该项目总包单位,黄某公司系分包单位,武某系黄某公司对外公示的现场负责人。
中铁公司与黄某公司于2018年2月3日签订《桩基、路基、路面水稳、涵洞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铁公司将巩义S233至S315连接线(荥巩界至口头段)新建工程一标段桩基、路基、路面水稳层、涵洞工程施工及施工资料填写的相关工作内容分包给黄某公司。《桩基、路基、路面水稳、涵洞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黄某公司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工地代表为武某,负责该合同工作内容组织实施,处理施工中的收方结算、材料领用、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其他书面往来文件、结算领取合同价款等相关事宜。武某在该合同每页下方及合同尾部黄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处签名。黄某公司与某科公司签订《工程机械租赁合同书》,约定黄某公司租赁某科公司的工程机械。
2022年2月28日武某出具承诺书一份,其中显示姓名:张某,剩余未支付款项:后八轮,金额:59,196元。待业主调整支付比例后,项目部将按比例分批支付给河南黄某、河南赛辉,由河南黄某、河南赛辉分批支付给上述人员。武某在承诺人(河南黄某、河南赛辉)处签字,中铁公司在左下角盖章并注明“同意监督”。
张某提交的民工工资支付授权委托书照片打印件显示黄某公司委托中铁公司代发黄某公司欠付的农民工税后工资215,280元,黄某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下方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处盖章,武某在下方签名。张某提交的建筑领域农民工维权信息公告牌照片打印件显示案涉巩义S233至S315连接线新建工程一标段分包单位为黄某公司,现场负责人为武某。张某提交的民工工资保障承诺书照片打印件显示,黄某公司委托中铁公司代付民工工资后,不存在农民工工资纠纷风险,如再发生任何因民工工资产生的纠纷,与中铁公司无关,由黄某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诉讼中,黄某公司提交情况说明一份,主要内容为:武某于2017年12月20日被黄某公司任命为巩义市S233至S315连接线新建工程项目现场前期协调负责人,因为武某作为本地人对当地现场情况比较熟悉。2018年3月某科公司成立,武某被某科公司聘请,不在黄某公司任职,被某科公司任命为S233至S315连接线新建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在土方工程、机械管理、施工现场管理等职权。武某提交情况说明一份,主要内容为:武某于2018年3月22日被某科公司任命为巩义市S233至S315连接线新建工程项目工程部经理一职,在工程施工、工程量结算、施工现场管理等职权由其本人全权负责。武某在2022年2月28日承诺书上工程余款未支付款项右下角签名字武某,某科公司认可。
另查明:某科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成立,魏洪俊系某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黄某公司需要在10天内支付张某59,196元劳务费及利息(从2022年3月1日起算),同时驳回张某对武某、中铁公司和某科公司的其他请求。
三、核心观点:现场负责人乱承诺,公司可能“背黑锅”
这个案子的核心教训是:如果企业没管好现场负责人,让外人以为他能代表公司,公司就得为他的“口头承诺”买单!
张某给工地开挖掘机干活,武某(黄某公司对外公示的现场负责人)给他打了一张5万多元的欠条。黄某公司喊冤说“武某早不是我们的人了”,但法院为啥还是判公司赔钱?关键就两点:
- “看起来像老板”就得认账:工地公告牌上明明白白写着“武某是黄某公司现场负责人”,还让他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张某作为普通工人,哪知道公司内部换人了?他完全有理由相信武某能代表公司。法律上这叫“表见代理”——简单说,就是公司自己搞出的“假象”,让外人误以为员工有权签单,公司就不能耍赖。
- “离职了也得擦屁股”:黄某公司说“2018年武某跳槽到某科公司了”,但一直没对外公示变更。工地牌子没换、合同签名没撤,等于放任武某继续“冒充”自己人。结果2022年武某打欠条时,张某还当他是黄某公司的人,这锅公司不背谁背?
企业怎么避坑?
- 别让“现场负责人”成“空白支票”:工地公告牌、合同签名栏必须实时更新。员工离职或转岗后,24小时内撤掉所有公示信息,别给外人“猜身份”的机会。
- 授权书要像“说明书”一样清楚:别只写“负责现场”,得白纸黑字列明“能签什么合同、不能碰钱”。比如:“武某可处理土方结算,但单笔超5000元需总部邮件确认”。
- 定期查“小动作”:总包方常遇到分包商员工私下打欠条。建议每月核对工地所有书面文件,发现“承诺书”“欠条”类东西立即喊停——早一天干预,少赔几十万!
记住:法律不保护“我以为他没权”的企业,只保护“我证明他无权”的企业。管好你的“门面人”,就是管好你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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