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逾期未提质量异议无权拒付货款-宜都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0)鄂0581民初74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7年11月15日,宜都中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黄某签订《玻璃买卖合同》,约定宜都中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向黄某供应5mm蓝星灰+9A+5mm白玻双钢中空玻璃2700㎡,单价为90元/㎡,总金额为243000元。货款支付方式为先预付定金30%,定金在最后支付货款中冲抵,每月15号前结清并支付所供玻璃货款。合同第三条约定:“合同签订后乙方(黄某)向甲方(宜都中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下达产品订货单,甲方负责将产品送至乙方指定地点视为到达交付;甲方产品运至乙方指定地点后,向乙方提供供货单明细,乙方按要求进行质量检验和数量清点,经核对送货单无误且剔除破损和不合格产品后再签字确认,经乙方收货人签字后的送货清单将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合同签订当日,宜都中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向黄某支付定金20000元。从2017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止,宜都中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根据黄某的订单实际向其供应玻璃共计5130块,面积2786.3平方米,货款总额250924元。截止2018年9月4日,宜都中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向黄某累计付款220000元(含定金),下欠货款30924元未付。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一审和二审均支持宜都中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的诉求,判令黄某立即支付拖欠的货款30924元,并从2018年12月2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直到付清为止。黄某以玻璃存在色差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货款的主张,法院没有采纳。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一句话:买方如果没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质量异议,事后就不能拿质量问题当借口拒绝付钱。
为什么这么说?法院查得很清楚:
- 合同白纸黑字约定了“质量异议期”:合同里写明,黄某收货后如果发现外观问题(比如玻璃色差、破损),必须在5天内书面通知宜都中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否则就默认产品合格。但黄某啥也没做——既没按合同要求写书面通知,也没找专业机构检测,只是私下聊天时提了句“有色差”。
- 签字确认就是“定音锤”:每次送货,黄某的工作人员都在供货单上签字了。合同早说好了,签字就代表“数量质量都核对完了,没问题”。后来黄某又说玻璃质量不好,但法院认为:你签字时没提,等于默认合格;现在货都装到业主家用了,才回头说不行,太晚了!
- “我觉得有问题”不算数,证据才管用:黄某找了个证人说“玻璃有色差”,但证人只是凭肉眼感觉,没有专业检测报告。法院明确说了:产品质量是不是真不合格,得靠权威机构鉴定,不能光靠“我觉得”。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签合同时,必须写死“质量异议期”:比如“收货后7天内不提异议,视为合格”。别嫌啰嗦,这是保护自己的“护身符”。
- 送货单签字前,务必当场验货:作为买方,签字前要像查快递一样,仔细看数量、外观。有问题当场写清楚,别不好意思;作为卖方,要留好签字单——它就是“铁证”,能防90%的扯皮。
- 质量问题别“光说不练”:发现货不对板,5天内必须书面通知(微信、邮件都算),最好附上照片或检测报告。拖着不说?法院可不管你“事后才想起来”。
- 别迷信“口头协议”:黄某说“我们有约定标准”,但合同里没写具体怎么验,法院只能按白纸黑字判。口头承诺再热闹,不如合同里多写一行字。
记住:商场如战场,合同就是盔甲。该验的货当场验,该提的问题及时提,别等到对方告上法庭才喊冤。否则,像黄某一样输了官司还得赔钱,实在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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