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保留催款证据防止诉讼时效过期-大冶技术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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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技术合同纠纷
案号:(2018)鄂0281民初448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被告武汉重某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系被告武汉重某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的依法设立分支机构。2013年7月1日,武汉钢某工程技术集团自动化有限公司和被告武汉重某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签订了《武汉重某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焦化厂电气系统、高压系统及仪表系统专业技术服务合同》。约定武汉钢某工程技术集团自动化有限公司为被告武汉重某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焦化厂电气系统、高压系统及仪表系统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技术服务合同期限为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服务费为84.24万元/年,按月结算,即当月25日至次月24日以现款方式支付,由武汉钢某工程技术集团自动化有限公司开具17%增值税发票。如被告武汉重某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未支付服务费,武汉钢某工程技术集团自动化有限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并保留追索未支付服务费用及赔偿的权利。合同签订后,武汉钢某工程技术集团自动化有限公司依约提供了服务。后因被告武汉重某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停产,遂通知武汉钢某工程技术集团自动化有限公司撤离。2015年8月13日,经双方对账,截止2015年6月30日,被告除已支付28万元外,余款281600元至今未付。2017年4月,武汉钢某工程技术集团自动化有限公司被武汉钢某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其债权债务均由武汉钢某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担。此款经武汉钢某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催讨,被告至今未付。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被告武汉重某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和武汉重某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服务费281600元,并从2015年6月3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到还清为止。同时,被告还要承担3143元的诉讼费。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表面看是欠钱不还,但核心风险点在于“诉讼时效”。简单说,法律给企业讨债设了“时间红线”:普通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是3年(2017年《民法总则》实施前是2年)。如果企业到期不主动催款,又没保留证据,时间一过,法院就不会支持你的诉求了——就像本案中被告一开始说的“原告起诉太晚,已经丧失胜诉权”。
为什么原告能赢?关键在证据!
被告原本以为时效已过(债务2015年6月到期,原告2018年8月才起诉),但原告提交了2016年8月向被告发的催款函,证明这期间一直在催债。根据法律,催款行为会让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法院认定原告的催款有效中断了时效,所以没过期。
给企业的血泪教训:
- 别懒!债务到期必须马上催:合同里写的付款日一到,别等对方“主动”,立刻发书面催款通知(邮件、函件都行),并保留好对方签收的证明。
- 证据要“铁”,别只靠嘴说:微信、电话催款容易没痕迹,一定要用书面形式(比如盖章的催款函),并保存邮寄记录或对方确认截图。本案原告就是靠一封2016年的催款函“救命”的。
- 时效不是死线,但得自己“续命”:诉讼时效每3年一循环,只要中间有催款证据,就能重置时间。企业可以每1-2年固定发一次催款函,避免遗忘。
- 合并收购别忘债权交接:本案中原公司被合并,新公司继承了债权,但必须在法律文件里写清楚“债权债务由谁承担”,否则可能扯皮。
一句话总结:钱可以晚点要,但证据不能晚点留! 企业合同管理不是“签完就完事”,而要像种树一样定期“浇水”(催款)、“修枝”(留证),否则再大的债务也可能“烂根”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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