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事故发生后不及时定损保险公司要赔全款-西陵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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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502民初216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4月22日,湖北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案涉车辆(车牌号:鄂L-E*,发动机号码:0C)在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处投保并取得《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电子保单)》,保险期间自2023年5月18日00:00时起至2024年5月17日24:00时止,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责任限额为581728元。后胡某购买案涉车辆,并变更车牌号为鄂EW。
2024年4月20日21时25分许,胡某驾驶鄂EW小型越野客车沿云集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云集路"桃花岭饭店"门前路段右转弯时,与沿云集路由南向北行驶的李某乾驾驶鄂ET号小型轿车(载人)发生碰撞,造成鄂ET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李某乾和乘车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对此次负主要责任,李某乾负次要责任,乘车人无责任。
事发后,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未核定案涉车辆损失。2024年4月26日,胡某委托宜昌某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同月30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案涉车辆的修复费用为74370元(未扣减车辆损坏配件残值600元)。为此,胡某支付鉴定费4000元。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要求胡某提交《修理单》、修理厂的营业执照、修理费的支付凭证以及鉴定机构对保险公司提出的专业性问题予以回复。后胡某按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车辆已经修理完毕并支付修理费75000元,保险公司亦认为"关于车辆在事故中的损失应以实际修理费为准"。另,宜昌某有限公司向法院出具《说明函》,就案涉车辆损坏配件项目原厂配件单价、下浮后鉴定评估配件单价进行列表说明。
法院判决: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向原告胡某赔偿车辆损失保险金73770元,并支付鉴定费4000元,合计77770元。
三、核心观点:及时履行定损义务是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
这个案例给所有保险公司和购买保险的企业敲响了警钟: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必须及时定损,否则可能要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认为,出了事故后保险公司慢慢定损没关系,反正损失是确定的。但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保险公司"拖一拖、等一等"的做法风险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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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时定损等于放弃权利:法院明确认定,保险公司未及时定损,既是放弃核定损失的权利,也是未尽到及时确定损失的义务。这会导致保险公司丧失对损失金额的争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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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费用由拖延方承担:由于保险公司拖延定损,被保险人不得不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确定损失,这4000元鉴定费最终由保险公司全部承担。企业如果在合同履行中拖延,类似额外费用都可能转嫁到自己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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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际修理费为准"成双刃剑:虽然保险公司主张"以实际修理费为准"看似对自己有利,但当自己未及时定损导致被保险人自行维修时,反而会失去对修理项目合理性的质疑权。
对企业而言,这个案例的启示是:合同义务必须及时履行,拖延处理问题往往会付出更大代价。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其他类型的企业,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应尽义务至关重要。一旦出现可能产生纠纷的情况,应主动、及时地采取行动,而不是消极等待或拖延。
特别是对于保险、物流、建筑等与第三方有频繁业务往来的行业,建立快速响应机制、明确责任人员、设定内部处理时限,可以有效避免类似法律风险。企业应当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各类合同义务的履行时限,并建立预警机制,确保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前完成相应工作。
企业如果对合同履行中的时间节点把握不准,或者担心因流程问题引发法律纠纷,建议提前咨询专业法律顾问,建立符合法律要求的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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