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未尽明确说明义务致免责条款无效-枝江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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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2)鄂05民终51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5年12月24日,贺某(袁某配偶)向枝江某人寿保险支公司为袁某投保国泰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并签订保险合同,保险金额100000元,保险期间终身。保险合同约定:恶性肿瘤属于重大疾病,但原位癌不在保障范围内;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包括原位癌)属于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2021年1月11日,袁某住院治疗,病理报告显示:左侧乳腺镜下见高级别导管原位癌(约占90%),局灶呈浸润性癌形象(约占10%)。2021年1月29日,保险公司向袁某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0元。
2021年7月13日,袁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理赔协议书,协议书记载"被保险人袁某提出因乳腺原位癌住院的理赔申请,因原位癌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保险公司给付袁某保险金50000元;保险合同效力中止;袁某放弃该保险合同项下其他所有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关之权利"。协议签订后,保险公司向袁某支付50000元。
后袁某认为理赔协议书仅针对原位癌,不包括浸润性癌,其并未放弃对浸润性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请求权,再次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被拒,遂诉至法院。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袁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理赔协议书;保险公司需向袁某支付剩余的重大疾病保险金30000元。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看似是保险理赔纠纷,实则揭示了一个对企业至关重要的法律风险点:企业不能仅仅把免责条款写在合同里就万事大吉,必须确保客户真正理解这些条款。
本案中,保险公司败诉的关键原因在于:虽然保险合同中写明"原位癌不在保障范围内",但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充分证明已向投保人明确解释了"原位癌"与"浸润性癌"的区别,以及当两种情况同时存在时该如何理赔。更严重的是,保险公司在签订理赔协议时,只提"原位癌"而不提同时存在的"浸润性癌",导致袁某误以为协议只针对原位癌部分,构成了法律上的"重大误解"。
对企业而言,这个案例至少提示以下三个重要风险点:
1. "写了不等于说了"——免责条款必须真正"说明"
很多企业以为只要在合同里用黑体字、加粗等方式标注了免责条款,就算尽到告知义务了。但本案告诉我们,法院要求的是"明确说明",而不仅仅是"提供条款"。特别是对专业性强、普通人难以理解的条款(如医学术语"原位癌"),必须用客户能听懂的语言解释清楚,并保留已解释的证据(如客户签字确认、录音录像等)。
2. 理赔沟通要"全面透明",不能"选择性告知"
本案中,保险公司理赔时只提"原位癌"(不赔的部分),却回避了同时存在的"浸润性癌"(应赔的部分),这种"选择性沟通"导致客户误解,最终协议被撤销。企业在处理客户理赔、退款等敏感事项时,必须全面告知权利义务,避免因信息不完整引发纠纷。
3. "小比例≠不赔偿"——条款约定要明确具体
保险公司辩称袁某的浸润性癌只占10%,不应全额赔付。但法院指出,保险合同中并未约定浸润性癌的比例要求,因此10%也属于保障范围。这提醒企业:对于有比例要求的条款,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写清"达到多少比例才赔付",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全额赔付。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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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作阶段:对免责条款、限制责任条款,除了格式上突出显示外,最好附加通俗易懂的"白话版"解释,例如在专业术语旁注明"简单说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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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阶段:让客户在关键条款旁手写"我已理解并同意"并签字,或通过视频确认等方式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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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售后阶段:制作标准化的告知模板,确保每次沟通都涵盖全部相关权利义务,避免遗漏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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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培训:定期对业务人员进行法律风险培训,特别是要纠正"反正条款写了就行"的错误观念,强调"真正理解"比"写了"更重要。
很多企业吃过类似亏:合同写得再漂亮,如果客户不理解或企业没证明已解释清楚,发生纠纷时这些条款很可能"形同虚设"。特别是在金融、医疗、科技等专业领域,术语繁多,更需要企业主动把"专业语言"转化为"客户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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