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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用工关系不能因后续协议而一笔勾销-枣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枣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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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案号:(2025)鄂06民终105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1988年6月,王某某在某银行枣阳支行上班至退休。2005年11月23日,某银行枣阳支行与王某某签订《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约定王某某自愿转变身份,与襄阳市某人力资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与某银行枣阳支行终止劳动关系。协议确认王某某自1988年6月与某银行枣阳支行建立劳动关系,连续工龄17年5个月,并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15675元。2014年1月20日,某银行湖北省分行同意王某某等11名劳务派遣人员转为柜员合同工。2014年2月28日,襄阳市某人力资源公司与王某某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个人辞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驳回了王某某确认1988年6月至1995年12月期间劳动关系的请求,但二审法院直接推翻一审判决,明确确认王某某与某银行枣阳支行在1988年6月至1995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且诉讼费全部由银行承担。

三、核心风险警示:历史用工关系不是"橡皮擦",企业别踩三大坑!

这个案子就像"小时候和邻居一起长大,长大后搬走就否认童年友谊"——看似荒唐,但很多企业正在犯同样的错!历史形成的劳动关系不会因为一纸解除协议就消失,银行在协议里亲口承认"1988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却在法庭上否认,最终自食其果。对企业而言,三大风险必须警惕:

1️⃣ "协议陷阱":签字时爽快,十年后赔钱

银行在2005年的协议中白纸黑字写明"王某某自1988年6月建立劳动关系",这等于亲手递给了对方一把"尚方宝剑"。更致命的是,银行在法庭答辩时又重复承认这一事实。结果呢?二审法院直接说:"你自己都认了,还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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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律错配":用新法判旧事,必栽跟头

一审法院犯了个低级错误:用2008年才出台的《劳动合同法》(管劳务派遣的)去判决1988-1995年的用工关系。这就好比用智能手机的规则去评判大哥大时代的事——完全不适用!二审法院一针见血指出:历史问题必须用当时法律(比如1986年《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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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口头炸弹":法庭一句话,百万损失到

银行在答辩时说:"王某琴自1988年就在我们这上班",根据法律规定,一方自认的事实,对方不用举证。结果银行既承认了事实,又想否认劳动关系,被法院认定"违反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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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企业的救命锦囊

  1. 翻旧账不如建新档:立即整理1995年前入职员工的档案,补全《招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关键证据,别等员工退休才手忙脚乱。
  2. 补偿金≠买断费:支付经济补偿只是终止"当前关系",绝不等于否认"历史关系"。协议中必须加一句:"本补偿仅针对协议签订日前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义务"。
  3. 劳务派遣不是"万能筐":2005年前的用工不能硬套劳务派遣概念!90年代的"临时工"只要接受管理、领取工资,大概率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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