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不能以被保险人无事故责任为由拒赔车上人员责任险-钟祥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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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8民终135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0年6月5日,韩某在其承包的位于钟祥市镇村的荒山进行取土作业时,因雇请的挖掘机在作业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山体突然崩塌,将陈某驾驶的鄂H3****号牌轻型自卸货车掩埋。经钟祥市襄汉路消防救援站和钟祥市公安局洋梓派出所救援,陈某被救出后当即被送往钟祥市某某医院进行救治,陈某因此住院治疗11天,开支医疗费11284.43元(其中包含陈某配偶张某庆因陪护开支的核酸检测费520元)。
陈某是鄂H3****号牌轻型自卸货车的实际车主,其于2020年5月8日与钟祥市某流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车辆挂靠合同》,约定将上述车辆挂靠登记在钟祥市某流有限公司名下营运,车辆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仍归陈某。陈某即以钟祥市某流有限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为该车辆在某甲保险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赔偿限额为2万元的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等保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的保险期间内。
2020年11月23日,陈某以韩某作为被告,以侵权责任纠纷之诉起诉,要求韩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9459.2元,同时陈某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自认某甲保险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决定赔偿其医疗费9978.43元,故针对医疗费部分陈某仅主张某甲保险公司不予赔偿部分的医疗费1306元。后法院判决韩某赔偿陈某各项损失65879.2元。
一审法院判决某甲保险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支付陈某保险金9978.43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某甲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
这个案例看似是保险公司和司机之间的纠纷,实则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保险公司不能以"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无责任"为由拒绝赔付车上人员责任险。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有个误区:认为只有在自己有责任的事故中,保险公司才需要赔付。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车上人员责任险(俗称"座位险")是专门保障车辆上的司机和乘客的,不管事故责任在谁,只要车上人员受伤,保险公司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在本案中,虽然陈某(司机)在事故中完全没有责任(责任完全在山体承包方韩某),但某甲保险公司仍然需要赔付车上人员责任险。更关键的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已经通过聊天记录与陈某达成了赔偿9978.43元的协议,这在法律上构成了有效的"要约"和"承诺",保险公司就必须履行这个约定。
对企业的重要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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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被"无责不赔"忽悠了:如果您的企业车辆买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发生事故后即使您的司机无责,保险公司也必须赔付。遇到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要果断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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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承诺也要留证据:本案中,陈某能胜诉的关键就是保存了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企业与保险公司沟通时,一定要保留微信、邮件等书面证据,不要轻信口头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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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关系要理清:本案中陈某的车辆挂靠在钟祥市某流有限公司名下,但法院认定实际车主陈某享有保险利益。企业若存在车辆挂靠情况,务必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利益归属,避免理赔时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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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要看明白:某甲保险公司在二审中拿出新保险条款想证明"按责赔付",但因签约时未提供给投保人而被法院驳回。企业购买保险时,务必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完整条款并仔细阅读,对不合理的条款要提前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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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轻易放弃索赔权利:本案中陈某在侵权诉讼中只主张了部分医疗费,是因为已与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企业遇到类似情况,不要急于在其他诉讼中放弃本应获得的保险赔偿。
作为企业主,您可能觉得"买保险就是买安心",但如果因为不了解这些细节而无法获得应有赔偿,那就失去了买保险的意义。建议企业定期审查保险合同,建立保险理赔档案,对重要沟通保留记录,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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