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按期付款加价”条款可能被认定为违约金,过高将被法院调减 - 松滋联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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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联营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10民终233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9年5月23日,陈某与松滋某联科技有限公司某泰国际分公司签订了一份“解除合同及设施设备收购协议书”。协议第二条约定:甲方(某泰国际分公司)出资50万元收购乙方(陈某)的所有设施设备,付款方式为签订当日支付10万元、2019年6月3日支付10万元、余款30万元于2020年6月前一次性付清。第四条约定:如甲方按期付款则按50万元收购;如不能按期付款,甲方需按70万元收购。签订当日,某泰国际分公司支付10万元;2019年6月,又支付10万元。截至2019年6月,某泰国际分公司共支付20万元,下欠30万元。陈某依据第四条约定,要求某泰国际分公司支付50万元(因未在2020年6月前付清余款)。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某泰国际分公司支付设施设备款30万元及违约金9万元,合计39万元;松滋某联科技有限公司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是:合同里写的“没按时付款就多付钱”条款,法院很可能不把它当真实价格,而是直接认定为“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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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是违约金?
协议第四条说“不能按期付款就按70万元收购”(比50万元多20万),表面看像“加价”,但法院认为这本质是惩罚对方违约的手段。就像你借钱给朋友,约定“晚还一天罚100元”,这100元就是违约金,不是借款本金。同样,这里的“多20万”是督促对方守约的工具,不是设备真实价值。 -
为什么违约金被砍了一半多?
违约金不能“狮子大开口”。法院说:违约金必须和实际损失匹配。如果太高,法院有权调低。- 本案中,某泰国际分公司实际只欠30万元,但合同要求付50万元(多20万违约金)。
- 陈某却没证明自己损失了20万(比如设备贬值、额外成本等证据)。
- 法院认为:20万违约金远超合理范围,显失公平,于是直接调到9万——只相当于实际欠款30万的30%,这更符合“损失补偿”原则。
给企业的3个实用风险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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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玩“文字游戏”,明确区分“价款”和“违约金”
很多企业以为写“不按时付款就加价”能吓住对方,但法院一眼看穿:这本质是违约金!比如本案,协议第二条写明设备值50万,第四条却说“不按时付就变70万”,矛盾明显。正确做法:在合同里单独设立“违约金条款”,写清“违约金=实际损失×合理比例”,别和设备价格混为一谈。 -
违约金别定太高,30%是安全线
民法典规定: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可能被认定为“过高”。本案中,法院直接按欠款30万的30%(9万)调低违约金。行动指南:- 约定违约金前,先估算对方违约可能给你造成的损失(如利息、重新签约成本等);
- 把违约金控制在损失的1.3倍内,避免“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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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时,证据比合同更重要
陈某输在没证据证明损失!法院问:“你多要20万,实际损失多少?”他答不上来。关键提醒:- 签合同时,同步收集“可能损失”的证据(如市场报价单、替代交易合同);
- 一旦对方违约,立刻固定证据(比如设备闲置导致的租金损失记录)。
结尾小贴士
类似合同纠纷看似简单,却常因条款设计埋雷——企业以为“加价条款”是保障,结果打官司时反被法院调减,白白损失应得权益。作为企业法律顾问,征和律师事务所专注帮企业堵住这类漏洞。我们提供极高的性价比服务,从合同起草到风险预警全程护航,更支持先试用满意后付款,让您零风险体验专业支持。选择征和,让法律成为生意的“安全带”,而不是事后补救的“止痛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