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已依法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且工程获合法审批,不为他人冒险行为担责-阳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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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案号:(2024)鄂0222民初792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6月19日至当月底,阳新县地区连续强降雨。当月23日0时,阳新县启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当月23日上午10时,阳新县富水水库实施开闸预泄调度,开启4孔闸门,下泄流量约400立方米/秒,当日12时开启5孔泄洪,当日16时开启6孔泄洪。当月23日19时许,袁某因担心其在河上的小船被水淹没,便独自驾船去排水,其在横渡富水水面(八一桥路段)的过程中被水流冲至八一桥桥墩处,导致船只侧翻、其本人落水。2024年8月23日,在阳新县富池镇张湾村抽水泵站江边发现一具尸体,经DNA比对确认死者为袁某。2024年9月4日,袁某户口在阳新县公安局率州派出所注销。
中交某乙工程局有限公司中标富水富池至排市段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八一桥工程施工招标某标段,与阳新县某乙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2023年8月1日,阳新县交通运输局向中交某乙工程局有限公司颁发《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2024年1月11日,阳新县某乙有限公司审批通过中交某乙工程局有限公司报审的《系梁支架和门机基础专项施工方案》。中交某乙工程局有限公司在八一桥处设置了"工程概况牌"和"重大危害因素告知牌",袁某驾船碰撞的桥墩处在非泄洪时期为干涸状态,栈桥上设置了"禁止通航"等警示标识。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郑某莲、袁某敏、袁某文、袁某志、袁某婷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企业依法施工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识后,对于他人明知危险仍执意冒险的行为,通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很多企业老板看到这类事故都会担心:"万一有人在我施工区域出事,我要不要赔钱?"这个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关键看企业是否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具体来说,企业需要注意三点:
第一,合法审批是"护身符"
本案中交某乙工程局有限公司之所以胜诉,首先是因为他们所有施工都经过了正规审批:有中标文件、有施工合同、有交通运输局颁发的《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有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批。这些文件就是企业的"护身符"。提醒各位老板:任何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务必走完所有法定审批程序,保留好每一份批文,这是最基础的防线。
第二,安全警示要"看得见、看得懂"
中交某乙工程局有限公司设置了"工程概况牌"、"重大危害因素告知牌",特别在栈桥上标明"禁止通航"。这些标识不是走过场,而是要真正起到警示作用:
- 位置要醒目(如在入口、危险区域)
- 内容要直白("禁止通行"比"危险区域"更明确)
- 针对特殊天气要有额外提示(如本案中的泄洪期)
建议企业:在汛期、节假日等特殊时期,增加临时警示牌,甚至安排人员值守。记住:法律不要求企业做到"万无一失",但必须做到"合理限度"。
第三,他人冒险行为≠企业责任
本案最核心的一点:袁某是在水库已开6孔泄洪、政府启动防汛应急响应的情况下,仍驾船横渡。法院认为,作为成年人,他应当知道此时河水湍急、不适合通航。这种"自甘风险"行为导致的后果,不应由企业买单。
很多企业有个误区:怕出事就全盘揽责。其实法律保护的是"守规矩"的企业。只要企业做到:
- 证明危险是明显的(如本案的泄洪公告、河水暴涨)
- 证明已告知风险(警示标识、广播提醒等)
- 证明对方是故意冒险(无证驾驶、无视警示等)
那么即使发生事故,企业通常也能免责。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审批要全:开工前查清需要哪些部门的许可,一个都不能少
- 警示要实:别只挂个"小心危险"的小牌子,要用大字写明"汛期禁止通行,违者后果自负"
- 记录要细:每天拍现场照片,保存安全巡查记录,万一出事这就是证据
- 宣传要早:通过村广播、微信群等提前告知周边居民风险,留下通知痕迹
记住:法律不强求企业当"超人",但要求企业做"明白人"。做好该做的,剩下的风险本就不该由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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