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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能以 承包合同 形式规避劳动关系责任 - 赤壁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赤壁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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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
案号:(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91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陈某于2005年1月与赤壁中某水泥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书面劳动合同到该公司从事车间生产,合同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2008年12月26日陈某与中某公司签订为期1年的《旋窑生料车间粘土烘干工序承包合同》,约定由中某公司将旋窑生料车间粘土烘干、页岩进库工作承包给陈某进行管理,陈某接受中某公司生产部的日常管理。2011年4月26日、2013年10月25日陈某与中某公司先后续签了为期1年的《旋窑水渣烘干承包合同》,约定内容基本相同。

庭审中陈某陈述其在没有与中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期间一直也在该公司做事,除每月发200元生活费之外,再按照做工数以80元一个工结算,并从中扣除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某公司对于这一陈述没有异议。双方提供的2015年2月-4月工资结算证明显示陈某领取2-4月生活费200元/月×3=600元及用工17个×80元/个=1360元,共计1960元。

自2006年6月及2007年4月起中某公司分别为陈某建立医疗保险账户及养老保险账户,缴费资金由公司在陈某应得的承包结算款中代为扣缴。2014年10月25日承包期满后,中某公司每月只支付陈某200元生活费,对工资分文不付。陈某向赤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驳回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某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拖欠工资及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法院判决:赤壁市人民法院判决中某公司支付陈某差欠工资3140元,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常识:企业不能简单地通过签订"承包合同"来逃避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义务!

很多企业老板认为,只要不签劳动合同,而是跟员工签个"承包合同",就能把劳动关系变成普通的承包关系,这样就可以不用给员工交社保、不用支付最低工资、也不用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了。但法院在本案中明确指出:判断是劳动关系还是承包关系,关键看实际用工情况,而不是看合同名称怎么写!

在这个案件中,虽然双方签的是《旋窑水渣烘干承包合同》,但法院发现:

  1. 烘干工作是中某公司生产部业务的组成部分;
  2. 陈某在工作中还需接受中某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
  3. 中某公司长期为陈某缴纳社保;
  4. 工资发放方式也是按月支付生活费+按工时计酬。

这些特征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所以法院认定:这根本不是真正的承包关系,而是披着承包合同外衣的劳动关系!企业想用这种方式规避责任,法院是不认可的。

对企业老板的几点实用建议:

1. 别玩"文字游戏",要实事求是
不要以为把劳动合同改成"承包合同"、"合作协议"就能逃避责任。法院会看实际怎么管理、怎么发钱、工作内容是否属于公司业务范围。如果员工实际接受公司管理、工作是公司业务一部分,那本质上就是劳动关系。

2. 拖延签合同风险大
本案中陈某工作已超过10年,依法应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因为陈某在权利被侵害后超过一年才主张二倍工资,法院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没支持这部分请求。这提醒企业:不要以为拖着不签合同就能省钱,一旦员工及时主张权利,企业可能要付出双倍代价!

3. 工资不能低于最低标准
即使企业认为是承包关系,如果实际按月发钱,就必须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本案中某公司只给200元"生活费",远低于赤壁市最低工资,所以被判补足差额。现在很多企业给"基本生活费"的做法其实很危险!

4. 社保缴纳要规范
中某公司长期为陈某缴纳社保这一事实,成了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证据。如果企业想规避劳动关系,却还在代缴社保,这简直是"自打脸"的行为!要么规范建立劳动关系并足额缴纳社保,要么就不要有任何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管理行为。

最后提醒各位企业主:劳动关系认定是"实质重于形式"。与其花心思设计各种合同来规避责任,不如老老实实依法用工。这样既能保护员工权益,也能避免企业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长远来看对企业更有利。毕竟,一个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才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