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签字不必然承担个人债务责任-襄阳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0606民初668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0年6月15日,原告刘某与被告谷城某太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产品订货合同》一份。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谷城某太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供应了瓷砖。2011年8月23日经双方对账,谷城某太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条确认收到原告的货物价值315199元,支付部分货款后,2014年12月30日谷城某太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时任执行经理王某在收条中签批:"王某子公司钱总、张总:同意支付奥米茄刘某258000元整,王某子公司到账后支付"。2016年11月9日,谷城某太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又与原告签订《襄阳奥米茄贷款解决协议》一份,对以上债务进行了确认。但二被告于2019年2月1日支付10000元货款后,尚欠货款248000元未付。
法院判决谷城某太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刘某支付货款248000元及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但驳回了刘某要求王某个人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是:企业员工在业务文件上签字,是否就意味着要个人掏腰包还债?
法院给出了明确答案:不是!
王某作为公司执行经理,在收条上签了"同意支付",但法院认为这不等于他个人要为公司债务买单。为什么呢?关键在于:
-
签字内容没有明确的"我愿意个人还债"意思
王某写的是"王某子公司到账后支付",这明显是在等第三方付款,而不是说"这钱我王某个人来还"。就像你帮朋友点外卖时写"等我爸妈给钱后支付",不能理解为你个人承诺要还钱。 -
职务行为不等于个人债务
王某当时是公司执行经理,签这个字是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属于"代表公司办事",不是"自己欠债"。就像公司前台代收快递,不能因为签了字就变成她个人买的商品。 -
法律对"债务加入"要求很严格
《民法典》规定,要让第三人(比如员工)承担债务,必须有明确表示"我愿意加入这个债务"。简单写个"同意支付"远远不够,必须像签保证书一样写清楚"本人王某自愿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给企业的3个实操建议:
✅ 签字时务必标明身份
员工对外签字时,一定要写清楚"代表XX公司"或"职务:XX",避免被误解为个人行为。例如写成"王某(谷城某太公司执行经理)",而不是光写名字。
✅ 需要个人担保时必须白纸黑字
如果真要让员工个人对某些业务负责(比如业务员担保客户付款),必须单独签订《担保协议》,用"本人自愿以个人财产承担..."等明确表述,不能混在普通业务文件里。
✅ 建立内部签字授权制度
公司应制定《对外签字管理办法》,明确不同岗位员工的签字权限范围。普通员工只能签收货单等日常事务,涉及付款承诺、债务确认等重大事项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特别授权人签字。
特别提醒: 很多中小企业习惯让老板或高管随便在文件上签字,认为"反正都是为了公司",却不知这种模糊操作可能带来大麻烦——要么员工被牵连进个人债务,要么公司推卸不了责任。务必记住:对外签字不是小事,一字之差可能赔大钱!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们经常看到类似案件:员工因签字不规范被卷入诉讼,或企业因文件表述不清无法追回欠款。征和律师事务所为企业量身定制法律风险防控方案,提供极高的性价比服务,可先试用满意后付款,真正帮您把法律风险挡在门外。从合同审核到员工培训,我们用专业经验守护企业安全经营,让您专注业务发展无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