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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可要求提前还款并优先受偿抵押物-合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颍上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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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104民初1398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3年7月17日,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与范某(女)、颍上县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商用车个人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车辆转让价款25万元,扣除初始租金5万元后,实际融资20万元;月利率5‰;租期24个月,自2023年8月20日起至2025年7月20日止;每月需还款8864.12元(第1期为8964.12元)。范某用车牌号皖XXX**、车架号为XXXXXXXXXXXXX507的车辆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向经销商支付20万元。范某支付了2023年8月至2024年5月共10期租金后停止还款,剩余14期租金124097.68元至今未付。

法院判决:

  1. 范某和颍上县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需支付某某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24097.68元及逾期利息(按日万分之二计算);
  2. 某某租赁有限公司对抵押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 驳回某某租赁有限公司关于2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逾期利息已足够弥补损失)。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但藏着三个关键风险点,特别提醒做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注意:

风险一:共同承租人签字盖章不规范,可能导致追偿落空
本案中,某某运输公司作为"共同承租人"在合同上盖了公章和陈某的私章,但陈某身份不明(既非法定代表人也未授权)。如果公章是伪造的,或陈某无权代表公司,企业可能只能向个人范某追偿,而无法要求运输公司共同担责。
防范建议

风险二: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双重复利"主张被驳回
某某租赁公司同时要了逾期利息(日万分之二)和2万元违约金,但法院只支持了利息,驳回了违约金——因为《民法典》规定违约金应以"补偿损失为主",不能靠违约暴利。很多企业以为合同写了就能全要,其实法院会主动审查是否过高。
防范建议

风险三:抵押登记操作不当,优先受偿权可能打水漂
本案能胜诉的关键是及时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但实践中常见企业以为"签了抵押合同就等于有抵押权",结果车被转卖或查封时才发现没登记,丧失优先受偿权。
防范建议

给企业的实操锦囊

  1. 签约时多问一句:公司盖章的人是不是老板?让他说出公司成立日期、注册资本(当场核验营业执照);
  2. 算清账再起诉:用Excel制作《租金计算表》,列明每期应还/实还/逾期天数,避免像本案原告最初把利息算错(法院调整后才支持);
  3. 抵押不是终点:车辆抵押后定期查档,发现异常立即发《告知函》给车管所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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