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员口头承诺收益与合同不符不及时维权将丧失撤销权-赤壁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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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17)鄂1281民初218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09年11月5日,李某应赤壁某寿保险支公司邀请到赤壁大酒店参加其客户联谊会。赤壁某寿保险支公司副经理陈某旭给李某介绍国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并手写一份返利分红草表,向其演算购买该保险可能获取的收益。李某当场决定为其两个儿子李某甲、李某乙(均已成年)各投保一份国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保险费50000元,保险期限至被保险人75岁,交费时间12年。李某在现场填写了个人保险投保单、要约内容、转账授权、声明与授权四张表格,其中被保险人栏李某甲、李某乙名字由李某代签。李某随后银行转账100000元至赤壁某寿保险支公司,赤壁某寿保险支公司11月7日出具了两张50000元的保险费发票。此后,赤壁某寿保险支公司将两份含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及李某投保时填写的四张表格等完整内容的保险合同交给李某。该保险合同首页客户指南第一条注明自收保险合同之后10日内为犹豫期,如在此期间内要求解除合同,赤壁某寿保险支公司将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退还已收的保险费。国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约定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内承担的保险责任为1、关爱年金:关爱年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1%,被告每年在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规定给付。2、满期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被保险人生存至75周岁时,被告给付。3、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其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110%。合同还约定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保险人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保险人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分配给投保人。投保人可选择现金领取或累积生息的方式处理红利。此后李某每年交赤壁某寿保险支公司保险费100000元,交款方式为每年11月上旬赤壁某寿保险支公司直接在李某的农行卡上扣款,至2013年11月,因李某的账户余额不足,保费逾期后保单失效,2014年9月10日,李某申请了保单复效,并以保单向赤壁某寿保险支公司贷款,补交了2013年11月的应交保费。至2015年1月15日交齐了2014年11月的应交保费。
2010年11月,李某向赤壁某寿保险支公司询问分红事宜,被告知分红需到2011年6月确认,2011年6月,李某获知其分红已经进入自己的"金账户",遂没有再过问此事,至2014年李某试图用金账户里资金交纳保费时得知分红金额只有3000多元,遂要求赤壁某寿保险支公司负责人按陈某旭手写的返利分红草表分红,未果后仍申请了保单复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赤壁某寿保险支公司副经理陈某旭存在虚构事实欺诈、误导李某投保的情形,但李某收到正式保险合同后未在犹豫期内提出异议,也未在发现欺诈行为后1年内行使撤销权,其撤销权已经消灭。同时,虽然被保险人未签字,但本案保险合同属于投资理财分红型保险,主要目的为投资理财获取收益,仅身故保险金条款因被保险人未同意而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效力。因此,法院判决驳回李某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退还保险费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关键问题:业务员口头承诺的高收益与正式合同不符时,如果企业不规范管理,一旦被投保人及时维权,企业将面临重大风险;但若投保人没有及时维权,企业则可避免损失。
让我们用大白话解释这个案例给企业带来的警示:
首先,业务员的"花言巧语"是企业的定时炸弹。案例中,业务员陈某旭手写的"返利分红草表"承诺了远高于合同实际条款的收益,这属于典型的销售误导。很多企业认为"业务员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但法院认定这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企业必须承担责任。当投保人及时发现并维权时,企业很可能要退还保费甚至赔偿损失。
其次,"犹豫期"和"撤销权期限"是投保人的"安全网",却是企业的"风险期"。合同中明确写了"10天犹豫期",投保人在这期间可以无条件退保拿回全额保费。更重要的是,法律还给了投保人"1年撤销权期",发现被欺诈后可以在1年内要求撤销合同。本案中李某2010年就发现问题,却等到2014年才较真,错过了法律保护期限,最终败诉。这对企业来说是个"侥幸",但对企业而言,更应引以为戒,因为不是每个客户都会错过维权期限。
那么,企业应该如何防范这类风险呢?
1. 别让业务员"自由发挥",统一销售话术
很多保险纠纷源于业务员为冲业绩随意承诺高收益。企业应建立标准化销售流程,所有收益演示必须使用公司统一制作的材料,严禁业务员手写承诺。就像本案中业务员手写的"返利分红草表",不仅没有公司盖章,内容还与正式合同矛盾,成为纠纷导火索。建议企业定期检查业务员的销售工具,发现违规承诺立即纠正。
2. 让"犹豫期"真正发挥作用,别糊弄客户
合同中写的"10天犹豫期"不是摆设。企业必须确保客户清楚了解这个权利:收到合同后10天内可以无理由退保拿回全款。建议在客户签单时,用醒目方式提醒犹豫期权利,并书面确认客户已知晓。这样既保护客户权益,也避免日后纠纷——如果客户在犹豫期内没退保,就说明基本认可合同内容。
3. 建立"销售过程双录"机制,留下证据
现在银保监会要求保险销售"双录"(录音录像),就是为了防止说一套做一套。即使没有强制要求的行业,企业也应主动对重要销售环节录音录像。本案中如果当时有录像,就能证明业务员是否真的做了夸张承诺,避免"说不清"的尴尬。电子证据在法庭上可是很有说服力的。
4. 发现问题别拖,及时补救
本案中李某2010年就发现分红不对劲,如果企业当时主动沟通、适当补偿,可能就不会闹上法庭。企业应建立客户投诉快速响应机制,对疑似误导销售的投诉优先处理。有时小额补偿就能化解大风险,比打官司划算得多。
5. 加强业务员培训与考核,把合规放在业绩前面
很多企业只考核业务员签了多少单,不考核合规性。结果业务员为拿提成不惜误导客户。建议企业将合规表现纳入绩效考核,对违规承诺"零容忍"。定期组织法律培训,让业务员明白哪些话能说、哪些话不能说,从源头上减少风险。
记住:客户今天不追究,不代表明天不会翻旧账。本案中李某拖了4年才较真,虽然因超期败诉,但企业仍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应诉。规范销售行为不是束缚手脚,而是为企业长远发展铺平道路。当每个业务员都合规销售时,企业才能真正赢得客户信任,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