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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多付款项难追回关键在证据保存-桐城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桐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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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08民终189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从2016年5月份开始至2019年2月份,汪某因业务需要向桐城某业有限公司购买塑料包装袋,双方通过微信确认塑料包装袋的规格、型号、单价等。双方交易习惯为:先由被告原法定代表人桂某将发货单通过微信拍照给汪某或其子谢某,确认后再由桂某将发货单随同货物一并邮寄至汪某指定的收货地点。汪某收到货物后,经桂某催要便以微信或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货款。

根据一审法院(2023)皖0881民初6299号生效判决认定,自2018年5月17日至2018年11月4日,桐城某业有限公司共计向汪某提供了价值298823元的塑料包装袋,汪某支付了28万元货款,另有汪某于2018年10月29日向桐城某业有限公司退回小部分价值572元的塑料包装袋货物,汪某仍下欠桐城某业有限公司货款18251元。

6299号民事判决生效后,汪某认为其于2018年1月23日至2019年4月19日以微信、银行转账及现金方式共计给付桐城某业有限公司货款142470元,但未收到对应的货物,遂提起诉讼,要求桐城某业有限公司退还其多支付的货款。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法院驳回汪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汪某的上诉。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的核心问题很典型:买方声称自己多付了货款,但最终却无法追回。汪某认为自己多付了14万多,但法院为什么不支持她呢?关键就在于"证据"二字。

为什么汪某败诉了?主要有三个原因:

  1. 交易习惯不规范,证据链断裂
    双方虽然有微信确认发货的习惯,但汪某因搬家导致发货单丢失,无法证明自己没收到货。更关键的是,当她要求对方提供微信中的发货单时,发现图片已经无法查看,且技术上无法恢复。法院认为,虽然对方曾经有这些证据,但丢失是客观原因造成的,不能怪对方,最终汪某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2. 对账不及时,账目混乱
    双方采取的是"阶段性累计付款"方式,而不是"货到付款"。这意味着汪某在收到一批货后不会马上付款,而是过一段时间再结算多批货物的总金额。这种做法本身没问题,但问题在于汪某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从未提出"没收到货"的异议,反而在所谓"多付"后还继续付款。法院认为,如果真有多付,她完全可以在后续交易中抵扣或及时要求返还,但她直到2023年对方起诉她欠款前都没提出,这明显不合常理。

  3. 忽视电子证据的保存
    案件中多次提到微信聊天记录、短信作为关键证据。桐城某业有限公司提供了桂某发给汪某的短信和微信对账单,证明了发货事实。而汪某却无法提供有效反证,因为她自己丢失了发货单,又无法恢复对方的微信图片。在数字时代,很多交易都在微信上完成,但很少有人意识到这些聊天记录就是"法律证据"。

给企业的三点实用建议:

  1. 建立规范的收货确认流程
    别再简单地"微信拍照发一下"就完事了!正确做法是:

    • 发货时制作两份发货单,一份随货寄出,一份自己留存
    • 要求客户在收到货物后,在发货单上签字并拍照回传
    • 每月定期发送对账单,要求客户书面确认(可以是邮件或盖章的扫描件)
    • 对于长期客户,可以约定"收到货物3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验收合格"的条款
  2. 重视电子证据的保存与管理
    微信聊天记录、短信、邮件都是法律认可的证据,但必须保存得当:

    • 重要交易不要仅靠微信沟通,关键内容应通过正式合同或书面确认
    • 使用企业微信而非个人微信进行业务沟通,方便统一管理
    • 定期将重要聊天记录导出备份到公司服务器(注意不要删除原始记录)
    • 对于涉及金额较大的交易,可以使用具有存证功能的电子合同平台
  3.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要拖延
    汪某最大的错误是"发现问题不及时主张"。如果她真觉得多付了钱,应该:

    • 立即与对方核对账目,形成书面确认
    • 在下次付款时直接抵扣多付部分
    • 最迟在发现后一年内提出异议(法律上有时效限制)

    记住:商业交易中,"不好意思问"往往导致大损失。及时对账不是"不信任",而是专业表现。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买卖合同中,"我付了钱但没收到货"的说法很难被法院支持,除非你能提供确凿证据。企业经营中,规范交易流程、保存完整证据比事后追讨重要得多。别等到打官司时才后悔"当时怎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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