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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未及时清理下水道致业主损失需担责,业主长期不在家也应自担部分损失-桐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桐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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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号:(2021)皖0881民初70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王某2015年购买桐城市天正香樟园8幢301室,2016年9月缴纳物业费后装潢入住,桐城某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桐城某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案涉房屋的开发商,殷某、唐某、汪某1、吴某、杨某1、杨某2、孙某、赵某1、胡某1、许某、胡某2、朱某、汪某2、赵某2是桐城市天正香樟园8幢已装修入住的住户。桐城某正物业公司在发给业主《天正香樟园住户手册》中,载明物业服务内容包括确保共用雨、污水排放管道及公共雨、污水井处于正常的可排放状态中。

2020年3月21日下午,王某丈夫接到桐城某正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王涛的电话,称其房屋存在漏水到楼下的情况,要求王某丈夫回来一趟。王某丈夫接电话后开车回来随同王涛一起查看,发现王某房屋厨房下水道污水反流到整个房间,桐城某正物业公司即派人和王某丈夫一起清理,污水反流导致房间被浸泡,家具毁坏。桐城某正物业公司派其工作人员检查,发现一楼的主管道内有钢丝球和抹布等杂物,而窨井里面是空的,疏通管道后,开始有污水流入窨井。

经评估,案涉房屋因污水浸泡造成的财产损失总价32057元。王某支付评估费5000元。

法院最终判决:桐城某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王某损失11117元(占总损失的30%);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看到这个案例,很多物业企业负责人可能会松一口气:"还好只赔了30%!"但作为法律顾问,我想说:这30%的赔偿不是幸运,而是企业侥幸心理的代价。本案揭示了物业服务中极易被忽视的"隐形雷区",尤其对物业、房产等企业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1. "看不见的地方"最容易炸雷

本案中,下水管道堵塞看似是小问题,却导致数万元赔偿。法院判决的关键点在于:物业公司不仅要有服务承诺,更要用行动证明履行了义务。桐城某正物业公司虽然提供了《住户手册》,也做了《室外设施检查表》,但法院认为"无法认定真实性,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因为手册里写了"确保下水管道畅通",却拿不出具体检查记录;检查表只显示检查了室外,对室内主管道却无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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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业主长期不在家≠物业可以躺平

法院判决王某自担70%损失,理由很直接:长期空置房未及时发现堵塞,导致损失扩大。这对物业企业反而是警醒——你以为业主不在家就省心了?恰恰相反!空置房才是风险高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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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上住户集体担责"不是万能挡箭牌

原告曾要求楼上所有住户共同赔偿,但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这说明:法律不认可"找不到具体人就让所有人背锅"。物业如果推卸责任给业主,很可能像本案中的住户一样——集体免责,最后自己全责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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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开发商别以为"事不关己"

虽然本案开发商免责,但仅因为"房屋质量无问题"。如果下水管道设计不合理(如管径过小),开发商照样要担责。曾有案例因开发商使用不合格管道,被判连带赔偿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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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防范,重在"事前预防"而非"事后补救"

这个案例最值得企业深思的是:桐城某正物业公司如果每月对主管道做一次简单疏通检查(成本可能不到百元),就能避免3万多元的损失和声誉损伤。法律风险就像漏水的管道——小漏洞不补,大损失难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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