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别拿内部承包当“挡箭牌”,外部债务照样要还 - 宁国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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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1881民初344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19年7月28日,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甲方)与安徽某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宁国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桩基分包合同,安徽某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了该项目的桩基工程,分包合同中明确乙方代表为金某,金某担任现场负责人。
2019年8月1日,宁国某港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乙方)与安徽某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宁国市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安徽某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宁国市海螺水泥厂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向宁国某港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采购混凝土,采购量按实际供应计算。合同规定:每月10日前支付上月货款的85%,工程结束后1个月内付清全款;若逾期付款,每天按5‰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宁国某港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按约定向工地运送混凝土,每次送货均由安徽某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现场工作人员签收确认。自2019年8月5日起,共交付混凝土2324立方米,货款总计1310090元。2020年7月30日,双方对账形成清单,确认安徽某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全部混凝土,欠款1310090元未付。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安徽某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宁国某港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货款1310090元及滞纳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但驳回了原告要求按日千分之五支付高额违约金的请求。
三、核心观点:内部承包不能当“免死金牌”,企业必须守住三大防线
这个案子看似是“买混凝土没给钱”,实则暴露了企业最常见的法律陷阱:以为内部承包协议能当“挡箭牌”,结果债务照样甩不掉。安徽某合公司辩称“项目实际是金某干的,货款该他付”,但法院根本不认这个理由!为什么?因为合同是公司签的、盖章的是公司,工地现场也是公司的人收货签字。企业就像个“大筐”,对外签了合同,就得自己兜底,不能说“这是小金干的”就撒手不管。
更值得警惕的是违约金问题。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每天罚5‰(相当于年化182.5%!),但法院直接砍掉,只按LPR(简单说就是银行普通贷款利率)计算。为啥?违约金不是“印钞机”,必须和实际损失挂钩。原告没证明自己损失多大,法院就按公平原则调低了。现实中,很多企业乱写高额违约条款,以为能吓住对方,结果闹上法庭反而“竹篮打水”。
企业这样防风险,省心又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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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时擦亮眼,别让“内部协议”成废纸
如果把工程包给金某这类人,必须在对外合同里写清楚:“实际施工人为金某,付款责任由其承担”。否则像本案,公司只能先赔钱,再自己去找金某追偿(还可能追不回)。记住:对外合同的“甲方”是谁,谁就背锅! -
违约金别写“天价”,守住36%红线
民间借贷年化超过36%不受保护,违约金也一样。合同里写“日千分之五”这种条款,法院大概率会调低。建议:直接写“按LPR的1.3-1.5倍计算”(当前约年化5%-6%),既合法又让对方不敢轻易违约。 -
收货单、对账单,一张都不能少
本案原告能赢,全靠每次送货都有现场人员签字,最后还做了书面对账。千万别嫌麻烦用微信确认!必须让对方盖章或授权人签字,否则像安徽某合公司最初抗辩“混凝土有质量问题”,原告一拿出发货单,立刻戳破谎言。
一句话总结:内部承包协议对外无效,企业签合同时必须自己扛责任;违约金写太高反而没用,留好交易证据才是硬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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