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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避免抵押权与施工优先权冲突-宁国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宁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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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号:(2019)皖1881民初455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14年1月27日,宣城某达公司为宣城某邦公司向宣城某南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安徽某农公司与宣城某达公司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将其名下宣开字第12××26号房产抵押给宣城某达公司并办理登记。后经法院判决,若宣城某邦公司不还款,宣城某达公司有权对该房产拍卖、变卖后优先受偿。
2013年9月29日,安徽某农公司与宁国某和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宁国某和公司承建安徽某农公司1号、2号仓库基础土建和钢结构工程。2014年11月2日,因安徽某农公司资金问题,双方签订补充协议,1号、2号仓库工程停工。2017年2月21日,安徽某农公司向宁国某和公司出具欠条,确认欠付工程款550,300元。因未付款,宁国某和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起诉,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安徽某农公司需在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工程款550,000元,宁国某和公司对其承建的1号、2号仓库钢结构、基础土建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宁国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出具调解书确认该协议。
宣城某达公司认为该调解书侵害其抵押权,起诉要求撤销宁国某和公司的优先受偿权条款。

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宣城某达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宁国某和公司的优先受偿权未超过法定期限,且其施工的仓库工程与宣城某达公司抵押的房产(1#车间)并非同一财产,未侵害宣城某达公司权益。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提示

核心观点:企业抵押财产与施工工程必须“一一对应”,否则优先权冲突将导致权益落空!
本案看似是两家公司“抢钱”的纠纷,实则暴露了企业常见的致命误区:混淆财产范围,忽视施工状态

企业避坑指南

  1. 签合同时画“红线”:在施工合同、抵押合同中附详细平面图,用坐标标注每栋楼的归属,避免“1号仓库”“2号厂房”等模糊表述。
  2. 停工后立刻“留痕”:双方签订停工确认书,写明“截至X年X月X日,仅完成A区工程,B区未施工”,防止施工方事后扩大优先权范围。
  3. 抵押前做“体检”:委托专业机构核查抵押物现状,确认无未结施工工程(尤其注意烂尾工程),保留核查记录作为维权证据。

小提醒:本案中宣城某达公司败诉,表面看是“运气差”,实则是基础工作没做牢。企业常把法律风险当作“小概率事件”,却不知一次疏忽可能让数百万抵押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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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案例已隐去真实名称,仅作普法参考;具体操作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