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避免抵押权与施工优先权冲突-宁国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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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号:(2019)皖1881民初455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14年1月27日,宣城某达公司为宣城某邦公司向宣城某南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安徽某农公司与宣城某达公司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将其名下宣开字第12××26号房产抵押给宣城某达公司并办理登记。后经法院判决,若宣城某邦公司不还款,宣城某达公司有权对该房产拍卖、变卖后优先受偿。
2013年9月29日,安徽某农公司与宁国某和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宁国某和公司承建安徽某农公司1号、2号仓库基础土建和钢结构工程。2014年11月2日,因安徽某农公司资金问题,双方签订补充协议,1号、2号仓库工程停工。2017年2月21日,安徽某农公司向宁国某和公司出具欠条,确认欠付工程款550,300元。因未付款,宁国某和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起诉,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安徽某农公司需在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工程款550,000元,宁国某和公司对其承建的1号、2号仓库钢结构、基础土建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宁国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出具调解书确认该协议。
宣城某达公司认为该调解书侵害其抵押权,起诉要求撤销宁国某和公司的优先受偿权条款。
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宣城某达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宁国某和公司的优先受偿权未超过法定期限,且其施工的仓库工程与宣城某达公司抵押的房产(1#车间)并非同一财产,未侵害宣城某达公司权益。
三、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提示
核心观点:企业抵押财产与施工工程必须“一一对应”,否则优先权冲突将导致权益落空!
本案看似是两家公司“抢钱”的纠纷,实则暴露了企业常见的致命误区:混淆财产范围,忽视施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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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一:以为“房产证”一押就万事大吉
宣城某达公司抵押的是安徽某农公司名下的“1#车间”(由南京某盛公司承建,2012年已完工),而宁国某和公司施工的是“1号、2号仓库”(2013年开工,始终未竣工)。法院查明:两个工程完全独立!抵押权只保“1#车间”,但宁国某和公司要的是“仓库”优先权。两者“井水不犯河水”,宣城某达公司自然告不赢。
风险提示:企业办理抵押时,必须现场核对施工图纸、验收记录,明确写清抵押物具体位置(如“1#车间A区”而非笼统的“厂区房产”)。否则一旦施工方主张优先权,你的抵押可能变成“纸面权利”。 -
误区二:以为“停工=工程结束”,错过维权黄金期
宁国某和公司2014年停工,2018年才起诉主张优先权。宣城某达公司认为已超6个月法定期限。但法院指出:工程未竣工,优先权期限从停工日起算!因双方补充协议变更了竣工时间,宁国某和公司2018年起诉仍在“6个月窗口期”内。
风险提示:施工方停工≠权利消失!企业作为发包方或抵押权人:
✅ 若你是发包方(如安徽某农公司):停工后必须书面确认工程状态,避免施工方后续“突然”主张优先权。
✅ 若你是抵押权人(如宣城某达公司):定期核查抵押物施工进度,发现停工立即要求债务人书面说明,否则可能被动卷入纠纷。
企业避坑指南:
- 签合同时画“红线”:在施工合同、抵押合同中附详细平面图,用坐标标注每栋楼的归属,避免“1号仓库”“2号厂房”等模糊表述。
- 停工后立刻“留痕”:双方签订停工确认书,写明“截至X年X月X日,仅完成A区工程,B区未施工”,防止施工方事后扩大优先权范围。
- 抵押前做“体检”:委托专业机构核查抵押物现状,确认无未结施工工程(尤其注意烂尾工程),保留核查记录作为维权证据。
小提醒:本案中宣城某达公司败诉,表面看是“运气差”,实则是基础工作没做牢。企业常把法律风险当作“小概率事件”,却不知一次疏忽可能让数百万抵押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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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案例已隐去真实名称,仅作普法参考;具体操作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