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免责条款未充分告知不能免责-宣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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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0)皖1802民初3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10月17日8时20分,李某驾驶皖P×××××号重型半挂货车,沿宣州区水阳江大道由南向北行驶,右转弯时未确保安全,致车辆碰撞沿水阳江大道西侧非机动车道内由南向北行驶的黄某驾驶的电动车,造成黄某受伤及两车受损。该事故经交警认定,李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黄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黄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皖P×××××号重型半挂货车登记车主为宁国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张某,李某系张某聘请的驾驶员。该车在宣城人保财险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特约不计免赔。黄某受伤后共住院40天,花费医疗费186304.31元(其中张某垫付3万元)。
法院最终判决:宣城人保财险某公司赔偿黄某各项损失241620.31元,并返还张某垫付款3万元;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实则暴露了企业经营中极易被忽视的保险合同管理漏洞。很多老板以为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但本案中保险公司两次主张免责(驾驶员"驶离现场"和"非医保用药不赔"),法院却全部驳回,关键原因竟是企业未要求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充分告知!
风险一:免责条款"走过场",企业埋雷自不知
保险公司辩称,驾驶员李某"驶离现场"属于保险免责情形。但法院调查发现,李某根本不知发生事故,无逃避责任意图,因此不适用免责条款。更关键的是,保险公司主张"非医保用药不赔"时,仅提供了一份仅有公司盖章、无经办人签字的《投保人声明》,内容还是打印体。法院直接指出:"无法证明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充分释明"!
👉 企业启示:签保险合同时,务必做到"三要":
- 要逐条核对免责条款(如"驶离现场""无证驾驶"等常见情形);
- 要当场要求保险公司口头解释并录音;
- 要亲自签字确认告知过程(不能只盖章),否则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可能"翻脸不认账"。
风险二:挂靠经营"甩锅"失败,登记公司照样担责
本案中,肇事车辆实际车主是张某,挂靠在宁国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运营。事故发生后,运输公司以为"车不是我的,责任不关我",竟直接拒不到庭!但法院仍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时涵盖所有损失,若保险不足赔,挂靠公司需连带担责。
👉 企业启示:
- 拒绝"空壳挂靠":若允许他人挂靠经营,必须签订严谨协议,明确事故责任分担和保险购买义务;
- 建立"车辆档案":对挂靠车辆定期核查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留存驾驶员培训记录,避免"人在屋檐下却不知有隐患"。
风险三:证据造假反噬主业,小疏漏拖垮大诉求
黄某主张误工费16200元,却因提供"宣城启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虚假合同翻车——合同签订日期(2017年3月)竟比公司成立日期(2018年6月)早1年!法院直接认定"证据不真实",连带导致合理诉求也受质疑。
👉 企业启示:
- 对外提交材料前执行"双人复核制",重点检查时间逻辑、主体资质;
- 员工发生事故后,企业协助收集证据时,宁可少报一项,绝不造假一项——本案中黄某因一项假证据丢了1.6万元误工费,实在得不偿失。
四、征和提醒:风险防范要"未雨绸缪",而非"亡羊补牢"
本案中,若宁国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签保险合同时要求业务员手写免责条款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或对挂靠车辆做季度安全检查,完全可避免被动应诉局面。企业经营中,90%的法律风险源于"以为没事"的小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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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做"救火队员",只当企业"安全工程师"——让法律风险在发生前就无处藏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