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买卖中逾期付款加价条款应认定为价格条款而非违约金-赤壁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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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案号:(2024)鄂1281民初440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2年5月4日,赤壁某甲公司(甲方)与武汉某丁商贸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因甲方建设的赤壁陆水航电枢纽二期工程项目需要,甲方向乙方购买钢材。合同约定:
- 钢材价格按送货当日武汉《意达钢材信息》网上武钢、鄂钢价格作为结算依据;
- 如在十五日内付款按网价加运费(75元/吨);
- 如果甲方十五日内未付款,按网价加运费加每月每吨100元,时间从到货日后第16天算起,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
- 主体结构完工后一周内甲方付清钢材款,如未按时付清,则按结算金额的月息3%计息。
武汉某丁商贸有限公司自2012年5月3日起陆续供货。2014年4月和2015年6月,赤壁某甲公司两次出具《承诺函》,承诺分期支付钢材款。
2019年8月31日,双方签订《关于赤壁陆水航电枢纽项目的结算协议及付款计划书》,确认截至2019年8月15日,赤壁某甲公司尚欠武汉某丁商贸有限公司钢材款5648323.83元,并约定:
- 自2019年8月16日起,以5648323.83元为基数按月息1.2%计息;
- 如未按计划付款,则未支付部分按月息2%支付违约金。
此后,赤壁某甲公司又支付了12万元(3万+5万+2万+2万)。2022年8月29日,赤壁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赤壁某甲公司的重整申请。武汉某丁商贸有限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977万余元(本金564万余元+利息412万余元),但管理人仅确认677万余元。武汉某丁商贸有限公司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全额确认债权。
法院判决结果:确认武汉某丁商贸有限公司对赤壁某甲公司享有632万余元普通破产债权(货款552万余元+利息79万余元),未支持原告主张的高额利息。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很简单:合同里约定的"逾期付款每月每吨加100元"到底算价格还是算违约金? 为什么这关系到企业能否拿回钱?我们用大白话给你说清楚:
1. 价格条款和违约金条款不能"混为一谈"
很多企业在签合同时容易犯一个错误:把"价格怎么算"和"没按时付款怎么办"混在一起写。比如本案中:
- 合同在"价格结算"部分写了"逾期付款每月每吨加100元";
- 又在"违约责任"部分单独写了"未按时付清按月息3%计息"。
法院认为:既然合同明确把"加价条款"放在价格结算部分,还另外约定了违约责任,那就说明这100元/吨是价格本身的一部分,不是违约金。简单说:
- ✅ 价格条款 = "这东西本来就值这么多钱"
- ❌ 违约金条款 = "你没按时给钱,我多收你点钱作为惩罚"
给企业的建议:
- 签合同时,价格怎么算和违约怎么罚必须分开写清楚!
- 别图省事把"逾期加价"直接塞进价格条款里,否则破产时管理人可能不认你的"高价"。
2. "加价"可以算价格,但利息不能"叠罗汉"
本案中,法院虽然认定"每月每吨加100元"是价格(所以确认了552万元货款),但对原告主张的高额利息(412万元)只支持了79万元。为什么?
因为:
- 双方在2019年结算协议中又约定了"月息1.2%~2%";
- 法院认为:价格里已经包含垫资成本(那100元/吨),再额外算高额利息就是"重复收费",明显不合理。
给企业的血泪教训:
- 如果合同价格已经考虑了垫资成本(比如本案的"每月加100元"),后续就不要再约定高额利息,否则法院会直接砍掉!
- 企业主张利息时,最高别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目前约15.4%/年),否则大概率会被法院调整。
3. 破产时债权确认的"生死线"
赤壁某甲公司破产后,武汉某丁商贸有限公司申报了977万元债权,但法院只确认了632万元。关键原因在于:
- 管理人只认实际损失:法院按银行3年期贷款利率4.75%重新计算利息,而不是按合同约定的2%;
- 证据必须铁板钉钉:双方2019年的结算协议成为确认货款金额的关键证据。
企业自救指南:
- 当客户经营困难时,立即签书面结算协议,明确欠款金额(像本案2019年协议那样);
- 保留所有送货单、付款记录、往来函件,别等破产了才找证据;
- 破产申报时,别盲目按合同算高额利息,提前按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1.5倍准备方案。
一句话总结:签合同时分清"价格"和"违约金",破产前赶紧签结算单,利息别算太高——否则你以为的"救命钱",可能变成法院不认的"纸面债权"!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公司名称均按"武汉某丁商贸有限公司""赤壁某甲公司"等化名处理,人名均简化为"刘某""丁某"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