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销售侵权商品需担责,同一产品多次索赔法院只算一次赔偿-合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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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案号:(2020)皖01民初222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温州某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申请“箱包锁(B73边扣)”外观设计专利,2018年1月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173032××××.4)。
2019年10月25日,某克公司委托济南某石知识产权公司向济南某都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人员随同代理人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禹王路某商场一楼的保罗皮具店,以268元购买拉杆箱一个,并现场拍照、封存。2019年11月5日,公证处出具公证书。
某克公司认为该拉杆箱的锁具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此前已就同一拉杆箱的实用新型专利另案起诉)。保罗皮具店经营者贾某辩称:自己只是小零售商,不知情且非生产商;产品与专利锁不同;同一箱子被两次起诉不合理。
保罗皮具店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皮具、皮包零售,成立日期2017年9月30日。
法院判决结果:
- 怀某(保罗皮具店)立即停止销售侵权拉杆箱;
- 赔偿温州某克箱包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含合理费用);
- 驳回某克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如何避免“躺枪式”赔偿?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两个致命误区,中小商家尤其要警惕:
误区一:“我只是卖货的,不知情就不担责”?法院不认!
保罗皮具店喊冤:“我又不是厂家,根本不知道锁是侵权的!”但法院明确:专利法规定,只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侵权产品,无论是否知情,都构成侵权。就像你卖假名牌包,不能说“我以为是正品”就免责。特别是箱包、服装等流通环节多的行业,零售商最容易中招——厂家可能悄悄换了侵权配件,你却要替人“背锅”。
✅ 防范锦囊:
- 进货时必查“专利身份证”: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专利证书或授权书(如锁具、拉链等小配件专利),并在合同中写明“若因侵权导致我方损失,由供应商全额赔偿”。
- 保留完整“证据链”:进货单、付款记录、供应商资质至少保存3年。本案中保罗皮具店拿不出证据证明锁具来源合法,才被判赔。
误区二:“一个箱子告两次,岂不是赚双份钱?”法院直接合并计算!
某克公司对同一个拉杆箱同时提起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诉讼,想“一鱼两吃”。但法院发现:两次起诉的损失其实来自同一个产品,前案已判赔6000元,本案就只赔6000元(总计1.2万元封顶)。法官说得很直白:“不能让权利人靠一个箱子赚两次钱!”
✅ 防范锦囊:
- 被起诉时先查“历史官司”:如果收到专利侵权律师函,立刻搜索自己店铺名+产品名,看是否已有同类诉讼。像本案被告若早发现前案,就能在法庭上喊停:“这箱子之前赔过了!”
- 主动核减赔偿额:承认侵权时强调“同一产品已被索赔”,避免重复支付。法院会像本案一样,把所有损失打包计算。
最后敲黑板:
很多老板觉得“专利侵权离我很远”,但现实是:2023年全国专利侵权案超10万件,70%被告是小微商家。你卖的玩具、家具甚至手机壳,都可能暗藏“专利雷”。别等收到法院传票才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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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一个疏忽赔掉全年利润,专业防线要筑在“出事前”!
(注:文中企业及人名已按司法文书规范隐去,温州某克箱包有限公司=温州某克箱包有限公司,怀某=怀某,保罗皮具店=怀远县保罗皮具店,黄某=黄某,贾某=贾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