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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协议也产生法律约束力,企业切勿忽视-含山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含山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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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5民终164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12年7月26日,厦门某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与含山县公路建设指挥部签订一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含山县公路建设指挥部委托厦门某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为S226昭关至改建工程(一期)(BT)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第三条约定,代理报酬以提供本项目招标代理费55%计费(收费依据为《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代理费报价中包含清单编制费用)。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两部分,其中通用条款第12.1项约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3.3项约定,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的,本合同依然有效。专用条款第2.4.1项约定,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为编制招标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组织开标、评标,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第3.8.1项约定:代理报酬支付方式为由中标单位支付;中标单位需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费;第12.1项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将争议提交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签订后,厦门某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开展相应工作。2012年8月,因S226昭关至改建工程由BT模式改为正常施工招标模式,由马鞍山市招标中心组织公开招标,含山县公路建设指挥部口头通知厦门某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停止招标代理工作,马鞍山市公共资源管理中心于2012年8月30日发布公告,中止本次招标程序。此后,含山县公路建设指挥部委托兴马某询公司承担该项目招标代理工作,同时口头通知厦门某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继续承担S226昭关至改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工作,厦门某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表示同意,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厦门某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10日编制完成S226昭关至改建工程《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文件》(一标、二标),并将文件交付含山县公路建设指挥部。含山县公路建设指挥部将厦门某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文件》(一标、二标),提交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兴马某询公司,作为S226昭关至改建工程的招标文件使用。2012年10月16日,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了两个标段的中标单位,其中一标段中标单位为安徽某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中标价为146590000元;二标段中标单位为安徽某桥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价为164000000元。中标单位安徽某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某桥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共支付给兴马某询公司清单控制价编制费925717.6元。

2012年12月30日,含山县交通运输局向马鞍山市招投标管理局发出《关于要求拨付S226昭关至改建工程招标代理费、清单控制价编制费的请示》【含交字[2012]180号】,请求支付S226昭关至改建工程清单控制价编制费925717.60元。2012年12月31日,兴马某询公司向含山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转账支付人民币925717.60元,转账单载明用途为清单控制价编制费。含山县交通运输局于2013年1月7日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编号为7084985814号),载明收到上级补助925717.60元。此后,厦门某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多次向含山县交通运输局主张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编制费,但双方在给付数额上存在分歧,厦门某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认为该公司起诉不符合条件,遂于当日驳回起诉。厦门某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随后向马鞍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马鞍山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由于"委托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服务合同"系含山县公路建设指挥部与厦门某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口头协议,该委对厦门某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该项请求无管辖权,经释明后当事人仍未达成仲裁协议,故对此项请求不作处理,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提交有管辖权的机构处理。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2020)马仲案裁字第0314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厦门某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要求含山县交通运输局支付使用其编制的清单控制价文件而获利的925717.60元及利息的仲裁申请。厦门某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收到裁决后,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另查明:含山县公路建设指挥部系含山县交通运输局下设临时管理机构,现已撤销,其权利义务由含山县交通运输局承继。

法院判决结果:含山县交通运输局需向厦门某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支付925717.60元,但不支持利息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含山县交通运输局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给我们企业带来一个重要的警示:口头约定也可能产生法律约束力,企业不能因为没有书面合同就忽视其法律风险

很多企业负责人可能认为:"没有白纸黑字的合同,说说而已不算数",但本案清楚地表明,即使双方只是口头约定,只要实际履行了,法律也会保护守约方的权益。

具体来说,本案有三个关键点值得企业注意:

第一,合同变更或解除必须重视形式要求
原合同明确约定"变更或解除需达成书面协议",但含山县公路建设指挥部只是口头通知厦门某湾公司停止招标代理工作,并委托了新的招标代理公司。虽然形式上不符合约定,但法院认为双方后续的实际行为(厦门某湾公司继续做清单编制工作)表明原合同已经解除,双方达成了新的口头协议。这提醒企业:即使合同约定了变更或解除的形式要求,如果实际行为与约定不符,法院可能根据事实认定合同已经变更或解除,导致企业陷入被动。

第二,口头协议也要明确关键条款
新协议是口头的,双方对报酬没有明确约定。但法院根据"中标单位已向兴马某询公司支付了925717.6元清单编制费"这一事实,认定这就是厦门某湾公司应得的报酬。企业在业务中,如果临时改变合作方式,一定要明确新约定的关键内容,特别是金额、支付方式等,避免事后扯皮。

第三,款项性质要清晰标注
含山县交通运输局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中把这笔钱写成"上级补助",但转账单上明确写着"清单控制价编制费",法院最终采信了转账单的记载。企业在收付款时,务必在凭证上准确注明款项性质,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其他性质的资金,导致权益受损。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1. 能签书面合同就不要口头约定:特别是涉及金额较大、履行期限较长的业务,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 临时变更要有书面确认:如果业务过程中需要调整合作内容,尽量通过邮件、微信等书面形式确认,避免仅靠口头沟通。
  3. 收付款凭证要规范:转账时务必注明款项用途,与合同约定保持一致,避免使用模糊表述如"其他""往来款"等。
  4. 保留完整证据链:工作成果交付、沟通记录、付款凭证等都要妥善保存,一旦发生纠纷,这些都是维权的关键证据。

记住: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即使对方是政府部门,只要企业按约定履行了义务,就有权获得相应报酬。但前提是你能证明自己确实履行了义务,且对方应该支付这笔钱。

四、专业法律顾问助您规避风险

在企业日常经营中,类似本案的法律风险无处不在。征和律师事务所专注于为企业提供专业、贴心的法律顾问服务,我们的服务具有极高的性价比,更能先试用满意后付款,让您零风险体验专业法律保障。我们帮助企业从合同管理、风险防范到纠纷解决提供全方位支持,让您的企业经营更安心、更顺畅。选择专业法律顾问,就是为企业装上"法律安全带",关键时刻能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