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未及时办证导致房屋无法过户将承担违约责任-含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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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522民初206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1年2月18日,巢湖某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3年7月更名为含山某山置业有限公司)向姜某出具《门面房定金收条》,约定姜某以104万元购买金冠花园1号楼第一间门面房,要求姜某在2011年3月底前付清房款,公司需在2011年4月28日前交钥匙,并承诺房屋验收后6个月内办好房产证,逾期按日赔偿总房价万分之一。姜某分别于2011年3月1日、4月2日支付33万元和64万元(含3万元定金),公司当日交付房屋钥匙。双方口头约定剩余4万元待房产证办妥后支付。案涉房屋于2013年3月28日才完成初始登记(晚于约定23个月),且至今仍登记在公司原名称下,未过户至姜某名下。
法院判决: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含山某山置业有限公司须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姜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点
这个案例看似是"小业主告赢大开发商",实则暴露出企业日常经营中最易忽视的致命漏洞:口头承诺不落地、产权登记拖沓、企业变更不衔接。很多企业主觉得"房子都交了钥匙,钱也收了,小事一桩",但恰恰是这些"小事"埋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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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办证"不是拖延症,而是真违约
判决书明确写明:开发商承诺"6个月内办证",实际拖了23个月。法院认为,即便房屋已交付使用,未按约过户就是违约!许多企业误以为"房子给客户住了就没事",却不知产权证才是法律权属的"身份证"。一旦客户主张权利(如本案中姜某坚持要求过户),企业不仅要赔时间成本,还可能面临高额违约金(本案中客户原主张7万余元)。
企业行动指南:合同里写的每一项义务,都要设定内部倒计时。交房后立即启动产权登记流程,别等客户催——等客户主动找上门,就已输在起跑线上。 -
企业改名≠责任消失,产权"挂旧名"必踩坑
本案中开发商2013年就更名,但房屋登记仍用旧名称"巢湖某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这就导致产权证和现公司名称不一致,客户根本无法过户!很多企业变更名称后,只更新营业执照,却忘了同步处理名下资产登记,结果旧名称下的房产、商标、合同全成了"死资产",既无法交易又惹官司。
企业行动指南:企业一旦更名,30天内必须完成三件事:①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更新房产信息;②修改所有在履行合同中的企业名称;③书面通知合作方名称变更事实。别让"新瓶装旧酒"变成法律定时炸弹。 -
"我不应诉"=自动认输,企业缺席庭审=送客户胜诉判决
本案开发商收到法院传票后直接"玩消失",结果法院直接缺席判决其败诉。实践中超60%的企业纠纷败诉,只因没出庭——企业觉得"客户瞎告,法院会判我赢",但法律规则是:你不出庭,就等于放弃所有反驳证据的机会!连剩余4万元房款都没法追讨。
企业行动指南:收到法院传票当天必须做两件事:①电话联系书记员确认案情;②立即找专业律师梳理证据。别因"怕麻烦"丢掉法律赋予的抗辩权。
特别提醒:口头约定"办证后再付尾款"看似方便,却因无书面证据导致企业丧失4万元债权主张权。记住:凡涉及钱、时间、责任的约定,必须写进合同并双方签字。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在法庭上都可能因证据瑕疵不被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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