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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书面买卖合同致代签收人被误当买方?企业交易务必明确责任主体-含山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含山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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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522民初259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汪某因承包工程施工需要,联系含山某和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购买混凝土,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2016年6月16日,某和混凝土公司向汪某承包的含山县昭关镇东汪小区工地运送混凝土5车,强度等级C25、浇筑方式2#泵,方量分别为10、10、10、10、6,共计46方,发货签收单由汪某签收;2016年9月3日某和混凝土公司向汪某承包的含山县昭关镇西干渠工程工地运送混凝土4车,强度等级C25、浇筑方式非泵,方量分别为12、12、10、6,共计40方,发货签收单由李某签收;2016年9月27日和10月4日,某和混凝土公司向汪某承包的含山县环峰镇张公工地运送混凝土2车,强度等级C25、浇筑方式非泵,方量分别为8、6,共计14方,发货签收单由朱某签收。发货签收单上均未注明单价。双方至今一直未结算。另查明,马鞍山市2016年6月商品混凝土C25非泵送信息价为320元/m³,2016年9月为323元/m³,2016年10月为330元/m³。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汪某需在10日内支付某和混凝土公司货款26460元;但驳回了对朱某和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即他们不用付钱)。原因是朱某和李某只是代汪某签收货物的人,并非真正的买方。

三、案例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日常交易中的“隐形炸弹”——没签书面合同+签收责任不清。某和混凝土公司以为“谁签字谁付钱”,结果白忙一场:货送出去了,钱却差点要不回,还多花冤枉钱告错了人。

关键风险点:

  1. “口头约定”等于埋雷
    汪某和某和公司只靠口头说好买卖,没签合同。结果送货时单价、付款时间全没写清楚,公司只能按市场价“猜”金额,还丢了违约金(法院说“没约定就不算违约”)。现实中,90%的货款纠纷都源于此——不签合同,企业就失去了“护身符”

  2. 代签收变“背锅侠”
    朱某和李某只是帮汪某签收货物的“临时工”,但某和公司却把他们当买方告上法庭。法院一查签收单,发现上面没写“代签”或“仅负责收货”,差点让无辜员工躺枪。企业常犯的错:以为“签字=负责”,其实签收人可能只是跑腿的!

企业自保三招:
必须签书面合同
别嫌麻烦!哪怕微信确认,也要写清“谁买货、单价多少、啥时付款”。比如本案,如果合同写明“C25混凝土单价260元,收货后30天付款”,某和公司就能稳稳拿回货款+违约金。

签收单要“划清界限”
让代签人注明身份!例如在签收单加一句:“李某(代汪某签收,仅确认数量)”。这样既证明货送到,又避免把签收人当买方——法院一看就明白“谁才是真老板”。

定期对账,别拖成“陈年旧账”
本案双方“一直未结算”,导致2016年的货款拖到2020年才打官司。企业要养成习惯:每月发对账单,让对方签字确认。时间一长,证据没了,钱更难要!

总结一句话:交易不怕简单,就怕“想当然”。 一张纸的合同,几行字的签收备注,能省下大把律师费和烂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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