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付款时间约定不清将导致企业损失数百万-中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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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122民初224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15年6月11日,宏盛某业有限公司中标中牟县某乡管网及电气工程——道路、雨水、污水工程项目。2015年7月6日,中牟县某乡政府与宏盛某业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宏盛某业有限公司承包该工程,工期为2015年7月6日至2015年10月5日,合同价款为7471330.65元。
合同第26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以验收报告为基准日,三个月内拨付项目总投资(合同价)30%的价款;第二年同期,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后,拨付项目总投资剩余金额50%;第三年同期,拨付剩余总投资款"。第35.1条约定:如不按补充条款约定支付工程款,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项同期两倍银行贷款利息。
合同签订后,宏盛某业有限公司对该工程进行施工。2017年12月21日,工程竣工验收(实际竣工日期为2017年3月10日)。2021年12月28日,结算审定金额为7467466.65元。2021年12月31日,审计报告确认结算价为7467466.65元。中牟县某乡政府已支付工程款2240000元,剩余工程款5227466.65元未付。
中牟县某乡政府辩称:1. 工程实际施工人是王某乙,王某乙借用宏盛某业有限公司资质;2. 宏盛某业有限公司逾期交付工程513天,应扣除违约金;3. 利息计算过高,付款节点应从审计后开始计算。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中牟县某乡政府向宏盛某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227466.65元及利息,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分三阶段计算:
- 以239.99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28日起算;
- 以2613853.32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1日起算;
- 以5227466.65元为基数,从2024年4月1日起算。
同时驳回宏盛某业有限公司关于"两倍利息"的过高主张,案件受理费64370元由中牟县某乡政府承担。
三、核心观点:三个模糊条款,让企业白白损失百万利息!
这个案例特别典型——政府欠了企业500多万工程款,双方却因合同里的"模糊话"打了多年官司。作为企业,千万别以为"签完合同就万事大吉",下面三个坑,90%的企业都可能踩!
坑一:"第二年同期"到底指哪天?——付款时间必须写死!
合同里说"第二年同期支付50%",但没写清楚"第二年"从哪天算起。原告认为该从竣工验收日(2017年12月)开始算,被告却说该从审计完成日(2021年12月)开始算。法院最后按验收日判定,导致付款时间推迟了整整4年!
企业怎么办?
✅ 死守"具体日期"原则:别用"同期""及时"这种词!直接写"验收合格后90日内支付30%","审计报告出具后30日内支付50%"。
✅ 同步约定审计时限:比如"发包方须在竣工后180日内完成审计,逾期视为认可承包方结算价"。
坑二:"两倍利息"法院只认一倍——违约金不是想写多高都行!
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要付"两倍银行利息",听起来很解气,但法院认为"太高了",直接砍到正常利率。宏盛某业有限公司因此少拿了几十万利息!
企业怎么办?
✅ 违约金要"接地气":直接写"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法院100%支持。
✅ 损失证据提前留:如果真要主张高违约金,得证明"实际损失很大"(比如停工损失凭证、融资成本记录),否则法院必砍!
坑三:"挂靠施工"说不清——资质借用风险巨大!
被告辩称"实际施工人是王某乙,他借了宏盛某业资质",想推翻合同主体。虽因证据不足败诉,但现实中很多企业因"挂靠"被卷入债务纠纷,甚至被罚资质!
企业怎么办?
✅ 绝对不碰"挂靠":宁可不接工程,也别让别人挂你公司名字!
✅ 分包必须"阳光化":真要合作,签正规分包合同+留付款流水+施工日志,避免"背黑锅"。
最后划重点:
建设工程合同动辄上百万,一个"模糊表述"就能让企业等钱等到天荒地老!签合同时多花1小时写清楚条款,胜过打3年官司追债。记住:
👉 付款时间写具体日期,别写"同期";
👉 违约金别贪高,合理才受保护;
👉 拒绝"挂靠",自己名字自己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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