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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接受商业承兑汇票被拒付后可向前手连带追索-长垣票据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长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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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案号:(2023)豫0783民初593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0年8月10日,长垣某配件有限公司与长垣县某簧销售处签订一份《产品购销合同》,长垣县某簧销售处购买长垣某配件有限公司的产品超载限制器、无接缝滑线、车轮,货款共计104000元,交货日期为2020年8月27日。长垣某配件有限公司交付上述货物后,长垣县某簧销售处支付现金4000元、背书转让长垣某配件有限公司一张商业承兑汇票,票号为2105361046011****700441998,出票人为:合肥某业有限公司,汇票金额为1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20年8月13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8月13日,承兑人为合肥某业有限公司,票面显示可再转让。背书记载显示:2020年8月13日,合肥某业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广州某饰有限公司;2020年8月19日,广州某饰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郑州某材有限公司;2020年8月20日,郑州某材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长垣县某簧销售处;2020年8月27日,长垣县某簧销售处背书转让给长垣某配件有限公司。持票人长垣某配件有限公司在2021年8月13日通过网银系统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承兑人在2021年8月17日显示被驳回,拒绝付款,2022年1月21日,长垣某配件有限公司分别向合肥某业有限公司、广州某饰有限公司等发起追索通知,但至今未有公司付款。

法院判决:合肥某业有限公司、广州某饰有限公司、长垣县某簧销售处需在10日内连带支付长垣某配件有限公司10万元票据款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2021年7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8月13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指南

关键点:票据被拒付后,所有前手要"一起还钱"!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常踩的"大坑":

  1. 商业汇票不是"现金",出票人跑路你得兜底
    长垣某配件公司收了合肥某业公司开的10万元汇票,结果到期被拒付。法院为啥判广州某饰公司、长垣县某簧销售处也要一起赔钱?因为《票据法》规定:汇票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要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简单说,就像多人联名担保贷款,一个人还不上,银行可以找任意担保人要钱。企业作为背书人(转让汇票的一方),一旦后手被拒付,就可能被"拉出来"一起还钱!

  2. 6个月是"黄金追索期",过期作废
    长垣某配件公司在2021年8月17日被拒付,2022年1月21日才向前手发追索通知(不满6个月),法院支持了诉求。但要注意:票据被拒付后,向前手追索的时效只有6个月!超期就只能找出票人(本案合肥某业公司),而这类公司往往已"人去楼空"。

  3. 三招避开票据"连环雷"

    • 收票前查"底细":别光看汇票金额大就收!用"企查查""天眼查"查出票人信用(重点看是否被列为失信人、是否有大量票据纠纷)。
    • 追索要"留痕":被拒付后,必须6个月内通过银行系统、邮件等书面方式向前手发追索通知(像本案用网银追索),口头催款可能无效。
    • 交易要"闭环":像本案中长垣某配件公司保留了购销合同,证明汇票是合法交易所得。如果无法证明来源(比如收了来路不明的汇票),法院可能直接驳回起诉!

给企业的真心话
商业汇票本是方便企业周转的工具,但近年"空头汇票"泛滥,不少企业因此血本无归。记住:收汇票=收风险!宁可少赚点,也要优先收现金或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兜底更可靠)。如果必须收商业汇票,务必做到:一查信用、二留证据、三卡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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