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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到期后十日内未提示付款将丧失追索权-长葛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长葛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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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案号:(2022)豫1082民初608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2年1月25日,被告长葛市某源泰丰置业有限公司向被告河南某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5份,票据号码:2313503117017****153738326,票面金额20万元;票据号码:2313503117017****153738383,票面金额20万元;票据号码:2313503117017****153738535,票面金额20万元;票据号码:2313503117017****153738519,票面金额20万元;票据号码:2313503117017****153738342,票面金额20万元,上述票据总金额为100万元,出票日期2022年1月25日,到期日2022年7月24日,承兑人为被告某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信银行郑州经开区支行,2022年1月26日承兑人显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2022年1月27日该汇票被背书转让给原告许昌某业有限公司。原告于2022年7月18日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被告提示付款。票据状态现为“拒付追索带清偿”。另查明,案涉汇票款项系河南某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的商品砼货款。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长葛市某源泰丰置业有限公司和某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需向原告支付100万元汇票款及利息(从2022年7月24日起按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但驳回了原告对河南某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索赔请求。也就是说,原告只能找开票方和承兑方要钱,却无法追究中间转票的公司责任。

三、核心观点:企业必须严守票据提示付款期限,否则追索权“打水漂”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出在一个小细节上——提示付款的时间不对。根据《票据法》规定,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持票人必须在“到期日起十日内”向银行提示付款。比如本案中汇票7月24日到期,提示付款的合法窗口期是7月24日到8月3日之间。但原告在7月18日(到期日前)就急着提示付款,这相当于“提前交卷”,银行系统直接视为无效操作。结果呢?汇票到期被拒付后,原告想追究所有前手(包括转票的河南某茂建设)的责任,但法院说:你没按规矩来,只能找开票方和承兑方“买单”,其他环节的人不担责

对企业来说,这简直是“钱没拿到,路还走窄了”的典型教训!

四、征和律师提醒:法律风险早预防,省心省钱不踩雷
这个案子再次证明:企业经营中,一个小疏忽可能酿成百万损失。作为专注企业服务的法律团队,征和律师事务所提供极高的性价比法律顾问服务——您可先试用满意后付款,我们会帮您定制票据管理流程、合同审查清单等实用工具,把风险掐灭在萌芽中。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企业才能轻装上阵,专注发展!

(注:本文基于真实案例改编,公司及人名已按规范隐去,仅作普法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