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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中管理费约定和发票条款影响工程款支付 - 商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永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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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14民终551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2年6月27日,某有限公司通许分公司与河南某公司签订《永城建业联盟东望项目示范区景观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永城建业联盟东望项目示范区景观工程,工程地点双湖大道北侧、中原路东侧,施工面积3000㎡,合同价款4436697.25元。

2024年12月10日,某有限公司通许分公司与河南某公司签订承诺书一份,内容为:原合同已结算完成,结算金额5489200元,已开发票金额为4700000元,原合同以最终付至4700000元即为完成合同的全部工程款支付工作。换签合同由永城某公司与河南某公司签订,合同金额为789200元,为原合同结算金额减去原合同已开发票金额,换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

同日,永城某公司与河南某公司签订《永城联盟东望项目示范区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永城联盟东望示范区景观工程,合同总价款789200元。合同中约定固定合同总价中管理费金额为39460元(费率5%),每次支付工程款时,对应管理费同期支付。合同还约定,河南某公司开具的发票不合格的,永城某公司有权要求其三日内提供正规、合格发票,在提供合规发票之前,永城某公司有权不支付应付款项。

河南某公司已完成案涉工程的施工,且工程已交付使用。庭审中,永城某公司对欠河南某公司工程款数额789200元予以认可;河南某公司交付给永城某公司金额为7892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

一审法院判决永城某公司支付河南某公司工程款789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永城某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改判永城某公司支付河南某公司工程款749740元(扣除39460元管理费)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起算时间从一审认定的2025年4月22日改为2025年6月10日(河南某公司提供发票之日)。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企业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一些看似不起眼的条款可能在日后引发重大纠纷,甚至直接导致企业多付或少收数十万元。我们来分析两个关键点:

1. 管理费条款的"隐藏陷阱"

本案中,永城某公司和河南某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固定合同总价中包含5%的管理费,每次支付工程款时对应管理费同期支付"。一审时,河南某公司声称"管理费以前已经交过了",但拿不出向永城某公司支付管理费的证据。二审法院严格依据合同约定,判决从工程款中扣除39460元管理费。

对企业的重要提示:

2. 发票条款的"付款前提"作用

本案合同明确约定"乙方提供合格发票是甲方付款的前提条件,在提供合格发票之前,甲方有权不支付应付款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虽然一般情况下,开具发票不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义务,但因双方有明确约定,二审法院认定永城某公司无需支付2025年6月10日(河南某公司提供发票之日)之前的逾期付款利息。

对企业的重要提示: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1. 合同审查要细致:不要只看总价和工期,要逐条审核所有条款,特别是关于付款条件、管理费、发票等细节。一个小条款可能影响数十万元。

  2. 保留完整证据链:无论是付款凭证还是发票交接记录,都要完整保存。本案中河南某公司就是因为无法证明已支付管理费而少收3万余元。

  3. 约定要明确具体:合同中避免模糊表述,如"及时""适当"等词语。明确"发票需经办人签收"、"管理费从第几次付款开始扣除"等具体操作方式。

  4. 专业审核不可少:在签署重大合同前,务必请专业律师审核。本案如果永城某公司在签合同时就注意到管理费条款,可能就不会在诉讼中多付3万多元。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细节决定成败。一个看似简单的管理费条款或发票约定,可能让你在诉讼中损失数万元。企业应当重视合同条款的严谨性,避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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