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工程结算单具有法律效力,企业需规范内部管理-仙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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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9004民初190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的事实:
2020年8月20日,江西某建劳务有限公司与湖北某集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仙桃某项目部签订《木作装饰劳务承包合同书》,约定工程单价按木材2440元/立方米计算(含劳务税),并需开具3%增值税专业发票。2021年1月9日,工程竣工验收,双方当日进行结算,确认总工程款为1,953,776.07元。江西某建劳务有限公司班组长卫某喜、湖北某集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冯某红及公司计算人员王某、黄某均在结算单上签字。此后,湖北某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了168万元工程款,但下欠273,776.07元未付。另查明,江西某建劳务有限公司仅开具了1%税点的发票(金额168万元),而合同约定需开3%税点发票,因此双方同意从欠款中扣除2%的差额税费33,600元(168万×2%)。最终,湖北某集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欠付工程款240,176.07元。
法院判决结果:
湖北某集集团有限公司需向江西某建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40,176.07元及利息(其中181,562.79元从2021年1月9日起按年利率3.85%计息;58,613.28元质保金从2022年1月24日起按年利率3.7%计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51.32元。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核心风险点:一张签字的结算单,为何让企业“赔了夫人又折兵”?
本案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常见的两大“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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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签字=公司买单”的陷阱
湖北某集集团有限公司辩称结算单没有公司盖章,应以内部核算金额为准。但法院认为:项目部是公司内设机构,其负责人冯某红和计算人员王某、黄某的签字代表公司行为,只要签字人员是公司授权人员,结算单就对公司有约束力。企业常误以为“只有公章才有效”,殊不知员工职务行为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若公司未及时对项目部权限进行书面限制(如“签字需加盖公章才生效”),一旦员工签字确认金额,企业就必须认账。 -
“发票差1%,欠款少3万”的糊涂账
合同明确约定需开3%税点的发票,但江西某建劳务有限公司只开了1%的发票。湖北某集集团有限公司主张扣除2%的税费差额,法院予以支持。发票类型、税率等细节写进合同就是“紧箍咒”,企业若在付款时图省事不核对发票,事后追讨几乎不可能。更常见的是:施工方以“开票麻烦”为由少交发票,企业财务却未及时扣款,结果既欠工程款又面临税务风险。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管住“签字权”:
- 对项目部等分支机构人员书面明确授权范围(例如:“结算金额超10万元需公司盖章确认”),并将授权书公示给合作方。
- 要求所有结算单必须同步上传公司系统备案,避免“签完字才发现金额不对”。
✅ 盯紧“发票关”:
- 在合同中细化发票条款:写明税率、开票时间、违约责任(如“未按约定开票,每张扣款X元”)。
- 付款前设立双重核验:财务人员必须核对发票税率与合同是否一致,不符则暂停付款。
✅ 养成“留痕习惯”:
本案中,湖北某集集团有限公司因无法提供“内部核算176万元”的证据而败诉。企业日常管理中:
- 重要沟通用邮件或书面确认(微信记录也需保存);
- 内部审批流程保留电子痕迹,避免“我以为领导同意了”的扯皮。
小结:工程结算不是“走形式”,项目部一张纸、财务少张票,都可能让企业白丢几十万。规范管理的核心就两句话:该写的合同条款不省字,该核的流程环节不跳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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