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款长期拖欠不还且不积极应诉将承担全部还款责任-宜都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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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0581民初22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04年5月27日,湖北楚某工贸集团公司与宜都市某国资办签订《资产置换协议》,约定宜都市某国资办划拨资产1390148.54元给湖北楚某工贸集团公司,湖北楚某工贸集团公司将部分资产和债权置换给宜都市某国资办,其中置换的债权包括宜都市飞某陶瓷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宜都市鑫某陶瓷有限公司)欠湖北楚某工贸集团公司的借款本金71万元及截至2004年5月底到期未付利息51471.10元。同日,湖北楚某工贸集团公司、宜都市某国资办、宜都市鑫某陶瓷有限公司三方签订《债务转让协议》,三方确认湖北楚某工贸集团公司将其对宜都市鑫某陶瓷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借款本金71万元及到期利息51471.10元转让给宜都市某国资办,宜都市鑫某陶瓷有限公司每年向宜都市某国资办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借款利息从2004年6月1日开始按照月息5.31‰计算。宜都市鑫某陶瓷有限公司未按时归还本金。2008年,月利率调整为6.30‰,即每月利息4473元。2020年10月16日,宜都市某国资局向宜都市鑫某陶瓷有限公司发出《催款通知》,宜都市鑫某陶瓷有限公司签字确认债务转让后其一直未按约定归还本金71万元,且截至2020年9月(含9月)已连续31个月未付利息(共欠利息138663元)。宜都市鑫某陶瓷有限公司签收催款通知后,仍未偿还借款本息。
债权转让时(2004年5月27日)的到期未付利息51471.10元,宜都市鑫某陶瓷有限公司已付;宜都市鑫某陶瓷有限公司已支付利息至2018年2月。截至2020年9月,宜都市鑫某陶瓷有限公司累计欠宜都市某国资局本金71万元,利息138663元。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宜都市鑫某陶瓷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71万元及利息(以71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3‰计算,自2018年3月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同时驳回了宜都市某国资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借款管理的"三条红线"
这个案例看似是政府追讨借款,实则揭示了所有企业都可能踩中的"法律陷阱"。作为企业负责人,您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条红线:债权转让不是"赖账"理由
本案中,企业最初向楚某公司借钱,后来债权被转让给国资局,企业却以为"换了个债主就能拖着不还"。但法律明确规定:只要转让时通知了债务人(本案有三方协议),新债权人就有权追讨。很多企业误以为"原债权人不要了,债就消失了",结果被新债权人突然起诉时措手不及。提醒: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立即核对债务明细并更新还款计划,别把"不知道还给谁"当成不还钱的借口。
第二条红线:催款通知签字=亲手确认欠款
2020年企业签收《催款通知》并确认欠款,这个动作极其致命!它不仅证明债务真实存在,还把法律上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原本可能因超过3年时效而无需偿还)。现实中,很多企业财务人员随手签字"收到文件",却不知这等于在法庭上自认欠款。提醒:任何催款文件签字前必须经法务审核,不确定的债务坚决不确认,可写"仅签收不确认内容"。
第三条红线:收到法院传票不到庭=自动认输
本案企业收到法院传票后直接"玩消失",结果丧失所有抗辩机会。法律明确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判决。这意味着即使您有还款凭证、利率异议等证据,只要不出现,法院只能按原告说的判。提醒:收到法院传票必须当天处理,哪怕只是委托律师提交个简单说明,也比完全不出席强百倍!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 债务台账每月清:建立借款明细表,记录每笔借款的出借人、金额、利率、还款计划,避免"这笔钱还给谁了"的混乱
- 法律文书必留痕:收到催款函、律师函等文件,立即在备注栏写明"内容待核实"再签收,保留复印件备查
- 应诉底线不能破:哪怕只是打个电话给法院说明情况,也比完全沉默强——这是避免败诉的最后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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