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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未向企业送达保险条款,免责条款不具有效力-潜江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潜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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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19)鄂9005民初53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4年3月28日,江汉某远工贸(潜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远工贸公司”)为其所有的鄂N×××××/鄂N×××××(挂)槽罐车在中国某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潜江分公司”)处投保了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载明:保险期间为2014年3月29日0时至2015年3月28日24时;保障项目为货物/第三者责任;第三者责任限额150万元、除污费每次事故责任限额5万元。

2014年10月10日下午17时许,某远工贸公司的车辆装载32吨氯化苄行驶至合六叶高速公路时,因罐底连接密封垫片被腐蚀,导致氯化苄泄漏,污染了高刘镇所有的土地。高刘镇政府为处理污染,支出费用940613元(包括土壤挖掘费329298元、污染土壤处置费545600元等)。经法院生效判决,某远工贸公司需向高刘镇政府赔偿470306.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18450元。某远工贸公司支付赔偿款后,要求财保潜江分公司理赔,但遭拒绝。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财保潜江分公司支付某远工贸公司保险金488756.5元(含赔偿款470306.5元及诉讼费18450元);二审法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本案的核心问题很简单:保险公司没把保险条款交给你,里面写的免责内容就对你无效!法院查明,财保潜江分公司只给了某远工贸公司一份投保单,却没送达完整的《保险条款》,尤其是其中限制赔偿范围的“意外事故”定义(如只赔火灾、爆炸等)。结果事故因“密封垫片腐蚀”引发,保险公司想以“不属于保险事故”拒赔,法院却说:“你条款都没给人看,凭什么用它卡我?”最终判保险公司全额赔偿。

对企业的重要提醒

  1. “签合同”不等于“有保障”
    很多企业以为交了保费就万事大吉,却忽略关键一步——必须拿到并看懂保险条款原件!尤其是“什么情况不赔”的免责部分。本案中,如果某远工贸公司没保留“保险公司未送达条款”的证据(如签收记录),很可能败诉。

  2. 口头承诺别轻信,白纸黑字才靠谱
    业务员常会说“什么都赔”“放心用”,但出事时只认书面条款。企业投保时务必:

    • 要求当场提供完整条款,逐条确认免责范围;
    • 对模糊表述(如“意外事故”)要求书面解释;
    • 通过邮件/微信留存沟通记录,避免“说不清”。
  3. 事故处理要“快、全、准”
    本案中某远工贸公司胜诉,还因及时做了三件事:

    • 保存政府出具的污染损失明细(如土壤处置费清单);
    • 严格按法院判决履行赔偿,避免节外生枝;
    • 索赔时明确区分“第三者损失”和“除污费用”,避免保险公司扯皮。

一句话总结:保险不是“买了就完事”,而是“条款看明白+证据留齐全”才能真兜底。企业若忽视这些细节,百万保费可能打水漂!

企业法律顾问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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