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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续签却继续用工企业要多付数月工资-潜江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潜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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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14)鄂潜江民初字第0064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07年6月,苏某与潜江市某美家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美家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0年7月21日。合同期满后,双方于2010年7月再次续签合同至2013年7月21日。在工作期间,某美家公司安排苏某从事理货员工作,并每月向其发放社保补贴(2011年12月前每月50元,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每月100元,2013年7月至8月每月200元),让苏某自行缴纳社会保险,但苏某并未实际缴纳。

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协商续签事宜,苏某继续在某美家公司工作。2013年8月2日,某美家公司向苏某发出"劳动合同到期不续定通知书",要求其在8月31日前完成工作交接并离职。苏某结算工资后离开公司。随后,苏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并补办社保。

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美家公司支付苏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497.5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554元,并为苏某补办2013年1月1日至8月31日的社会保险。某美家公司不服经济补偿金部分,向法院起诉,要求不支付该款项。

法院最终判决:某美家公司需向苏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497.50元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554元。法院认定苏某在某美家公司工作6年零2个月,应按6.5个月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三、案例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避免"合同到期"的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既不续签也不终止用工,等到想"辞退"员工时,很可能要额外支付数月工资!

很多老板以为:"合同到期了,员工还在上班,那就继续用着呗,反正没签新合同,随时可以让他走。"这是大错特错!法律规定,原合同到期后,如果员工继续工作而企业不提异议,就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此时,企业想结束劳动关系,必须像正常解除合同一样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最容易踩的三个坑:

1. "拖"出来的赔偿风险
某美家公司就是典型:合同2013年7月21日到期,8月2日才通知不续签,这期间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法院认为,既然企业决定不续签,就应该在合同到期前明确告知员工,而不是拖到快一个月后才通知。结果企业白白多赔了1.5个月工资(合同到期前工作6年,应赔6个月;拖到6年零2个月,要赔6.5个月)。

正确做法:合同到期前30天,企业必须书面决定:续签还是不续签?如果决定不续签,务必在合同到期日当天或之前书面通知员工,并办理离职手续。别拖!拖一天就可能多赔一天的钱。

2. "社保补贴"代替社保 = 白花钱还违法
某美家公司每月给苏某发"社保补贴",让她自己去交社保,结果法院和仲裁都认定:这不能免除企业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企业不仅要补缴社保,员工还得退还已领的补贴。企业既损失了补贴钱,又要重新交社保,两头吃亏。

正确做法:社保必须企业直接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不能用现金补贴代替。就算员工写"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书,也无效!一旦出事,企业全责。省小钱吃大亏,这笔账千万别算错。

3. "口头通知"离职 = 没证据 = 要赔钱
某美家公司声称苏某是"自己离职去新单位",但拿不出证据。法院只认可苏某提供的"不续签通知书",认定是企业主动终止合同,必须支付补偿金。如果企业能证明是员工自己不想干了,可能就不用赔钱。

正确做法:任何关于合同续签、离职的决定,必须书面通知并让员工签字确认。口头说"下个月不用来了"?等于没说!保留好书面证据,关键时刻能省下大笔赔偿金。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劳动合同不是"签了就完事",到期管理同样关键!一次疏忽可能让企业多付出数万元成本。做好细节管理,才能避免"合同到期"变成"赔偿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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