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跳车致死承运企业仍需担责-钟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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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案号:(2020)鄂0881民初274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0年9月13日8时30分许,熊某驾驶H0J388“少林”牌中型普通客车(车内载乘客贺某英)行驶至省道××××牌镇客运站北三岔路口东侧路段时,熊某将客车右侧车门打开,在右侧车门打开的状态下继续向前行驶,贺某英跳车,造成贺某英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熊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贺某英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熊某驾驶的客车在钟祥市某太财保荆门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每次事故每座人身赔偿限额40万元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熊某垫付费用69098.17元。
判决结果:
法院判令:
- 某太财保荆门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40万元;
- 熊某赔偿原告57757.81元(已扣除垫付款),钟祥市某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为什么企业“开门跑车”要赔钱?
本案看似是乘客自己跳车导致死亡,但法院仍判运输公司担责,核心原因就一句话:承运人必须把乘客“安全送到站”,开门跑车等于主动制造危险!
- 安全义务不可推卸:根据《合同法》,承运人有法定义务确保乘客全程安全。司机熊某在车门敞开状态下继续行驶,直接违反操作规范,属于严重违约。即使乘客跳车有过错(如本案贺某英未预见到危险),企业也只能减轻部分责任(法院按7:3划分),但绝不能完全免责。
- 挂靠关系“连坐”风险:熊某是实际车主,挂靠在钟祥市某安汽车运输公司名下。法院认定挂靠双方需连带赔偿——这意味着企业想“甩锅”给司机?没门!只要挂靠协议存在,公司就要兜底。
- 保险保额可能“不够用”:虽然投保了40万/座的保险,但实际总损失高达75万余元。保险公司只赔40万,剩余12万余元由企业自掏腰包。现实中若伤亡人数多或损失更大,企业可能面临破产风险。
给运输企业的3条保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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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管司机操作,别让“开门跑车”发生
- 立即组织司机培训:强调“车停稳→关车门→再起步”铁律,车内张贴警示标语。
- 安装智能监控:在车门处加装传感器,车门未关时自动锁死油门(技术成本远低于事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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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要“买足”,别赌小概率事件
- 40万保额在2020年已偏低(本案死亡赔偿金就超67万)。企业应按当地经济水平动态调整保额,建议至少覆盖80万/座。
- 同时投保“附加险”:如精神损害抚慰金险(本案中法院虽未支持,但其他案件可能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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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挂靠关系,别当“背锅侠”
- 挂靠模式看似省事,实则隐患巨大。企业应:
✓ 终止个人挂靠,改为统一购车、统一雇佣司机;
✓ 若必须挂靠,必须要求车主缴纳高额风险保证金,并在合同中明确“事故全责由车主承担”(但注意:对乘客仍要连带赔偿!)。
- 挂靠模式看似省事,实则隐患巨大。企业应:
关键提醒:乘客跳车≠企业免责!本案贺某英跳车是自身过错,但企业因“开门跑车”在先,过错程度更高。日常运营中,司机一句“乘客自己乱动”,绝不能成为企业推责的理由。
四、结语
运输企业常因“小疏忽”酿成“大赔偿”,而法律风险完全可防可控。征和律师事务所专注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为运输行业量身定制安全运营合规方案:从司机培训手册审核、保险配置优化到挂靠合同清理,提供极高的性价比服务。更贴心的是,我们支持先试用满意后付款,让您零风险体验专业防护。别等事故上头条才想起法律,现在行动才是企业最聪明的“保险”!
本文案例依据真实判决改编,企业风险防控需结合自身情况定制。征和律师提醒:法律是经营的“安全带”,系好才能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