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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社保减免优惠应归实际用工单位-应城劳务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应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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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2)鄂0981民初243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应城市某人民医院与湖北某希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书》,双方约定:劳务派遣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某希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应城市某人民医院需求提供劳务派遣人员,应城市某人民医院向湖北某希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相关人员的劳务报酬及社保待遇费用(社保待遇费用由应城市某人民医院支付给湖北某希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再由湖北某希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向社保部门缴纳)。协议书签订后,应城市某人民医院向湖北某希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给付了2020年2月至12月的相关劳务派遣人员社保待遇费用341193.6元(该款项湖北某希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已向社保部门缴纳)。2020年,国家为减轻企业负担,湖北省人力资源保障厅等部门发布政策,要求自2020年2月至12月,阶段性减免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费用的单位缴纳部分,机关事业单位不享受该减免政策。湖北某希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中小微企业享受了上述优惠政策。2022年1月25日,湖北某希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将优惠政策通过《确认函》的形式告知了应城市某人民医院,应城市某人民医院于同日在《确认函》上盖章。2022年4月25日,应城市社保部门将2020年2月至12月的养老保险费用322704元汇入湖北某希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账户;2022年5月26日,应城市社保部门将2020年2月至12月的失业保险费用4087.8元和工伤保险费用4087.8元汇入湖北某希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账户。湖北某希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收到款项后未返还给应城市某人民医院,故成此诉。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判决湖北某希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应城市某人民医院326791.8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一笔“社保优惠该归谁”的账算错了。医院(实际用工单位)把社保钱提前付给了劳务派遣公司,结果国家疫情期间给中小微企业发了社保减免“红包”,公司领了钱却不还给医院。法院为啥判公司输?关键就三点:

  1. 钱是谁出的,优惠就归谁:合同写得明明白白,医院支付社保费是给员工的实际成本,劳务派遣公司只该赚服务费。国家发的减免“红包”本意是帮企业省成本,不是让中间商白捡钱。
  2. 签字不等于免责:公司拿医院盖章的《确认函》当挡箭牌,说医院同意优惠归公司。但法院认为,这函件没改变合同本质——医院付钱就是为缴社保,减免部分自然该返还。
  3. 政策理解要准确:公司辩称“医院是事业单位不能享优惠,所以钱该归我”,但法院指出:医院虽非企业,但它按企业模式用劳务派遣员工,支付了社保成本,减免利益就该跟着实际成本走。

企业风险防范要点

现实中,很多中小企业觉得“政策我申到了就是我的”,却忽略了资金源头。去年光湖北就有10多起类似纠纷,企业因没约定清楚白白损失几十万。记住:法律不保护“占小便宜”,只保护“规则意识强”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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