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转嫁责任需通过合法途径,第三人撤销之诉不是万能钥匙-宜城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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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号:(2020)鄂0684民撤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8年5月(无具体签订日期)宜城某狮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案外人范某签订一份《宜城市某狮流水镇襄南农场农光互补电站除草承包合同》,合同约定:1、工作内容,按照某狮公司要求,清除某狮电站区域内全部杂草等杂物。2、结算方式,全部费用40000元。3、违约责任,(1)如范某违约,某狮公司有权扣除相应款项,(2)由于范某原因造成自身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由范某负责,如造成某狮公司损失的,某狮公司有权向范某追索。范生国于2018年5月2日至5月8日在陈某承包鱼塘相邻的东边太阳能电板区域山坡地使用了1500桶草甘磷和二甲四氯化学农药除草。由于用药期间连续降暴雨,雨水混合药水从其施药的山坡泄下,流进了陈某承包的66亩鱼塘。事后2018年5月9日鱼塘内的鱼开始死亡,鱼死亡持续近1个月。2018年6月19日,宜城市环境保护局接到陈某投诉以后,于次日安排环境监察大队何某、胡某等相关人员会同某狮公司宜城项目部负责人金某到陈某鱼塘现场核实,并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关于陈某鱼塘污染前期调查情况说明:现场勘察鱼塘面积约65亩,鱼塘周边有鱼死亡存在,陈某反映:2018年5月初,某狮公司请人打农药除草1个星期,其后几天下雨,雨水混入农药顺着沟渠汇入鱼塘。5月9日开始出现死鱼,死鱼的现象持续1个月左右,大约死鱼60000斤左右,期间陈某多次找某狮公司请求解决,某狮公司金某现场承认某狮公司使用了农药,并承诺会将此事向某狮公司高层汇报后协调妥善解决。当时,宜城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了范生国,范生国承认打了6天药,打的是草甘膦和二甲四氯化学农药共计1500桶,使用农药土地为580亩地,截止到2018年6月20日没有签订合同,也未支付工钱。2018年7月16日宜城市水产局出具了《关于堰塘水产养殖产量的说明》。主要内容为,堰塘混养一般以鲢、鳙滤食性鱼类为主,搭配投放草鱼、鲫鱼、鲤鱼、鳊鲂等少量吃食性鱼类,投放比例为8:2,即鲢、鳙鱼类80%,吃食性鱼类占20%,该模式亩产量为500公斤左右。2018年8月2日宜城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作出宜农药(田鉴)字(2018)07号鉴定书。主要内容为,调查情况:陈某承包的鱼塘面积66亩,鱼塘东面是某狮公司电板区域化学除草山坡,两坡之间的沟壑有水冲痕迹。查看了陈某保留的从鱼塘中提取的药害水样,死鱼现场照片及申请材料。询问情况:陈某反映其承包鱼塘已有10年,2018年5月2日至8日某狮公司安排范生国对太阳能坡地用草甘膦加二甲四氯进行化学除草,施药后遇连续阴雨,雨水与药液混合注入承包鱼塘,饲养的商品鱼从9日-10日开始死亡,已造成惨重损失。原因分析:草甘膦加二甲四氯对鱼有一定的毒性,使用说明上明确提示,清洗器具的废水不能排入池塘。某狮公司安排人使用农药,由于下雨造成雨水与农药混合后流入鱼塘。鉴定结论:草甘膦和二甲四氯除草剂的药液混合雨水流入了鱼塘,对鱼塘中的水质产生了污染,造成鱼类死亡。
2018年8月27日,陈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狮公司赔偿其鱼塘损失330000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追加范某参加诉讼,并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2018)鄂0684民初2560号民事判决,判令某狮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陈某损失180000元;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9年9月10日,某狮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范某赔偿其损失184630元。经审理,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鄂0684民初3189号民事判决,判令范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某狮公司损失182000元;驳回某狮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范某认为法院作出的(2018)鄂0684民初2560号民事判决,侵害了其民事权益,向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范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范某负担。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给我们企业敲响了警钟:当企业面临第三方索赔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反正有合同约定可以向下游追偿"就高枕无忧。本案中,某狮公司虽然和范某签订了除草承包合同,约定了责任分担,但在陈某起诉某狮公司时,法院没有通知范某参加诉讼,导致某狮公司先行赔偿了陈某的损失。后来某狮公司向范某追偿获得了支持,但范某试图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来推翻前面的判决却失败了。
为什么范某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会失败?
关键在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不是"后悔药",不能随便吃。法院认为,陈某起诉某狮公司的那个案子(2018)鄂0684民初2560号判决,只是判某狮公司赔偿陈某18万元,并没有直接判范某要赔钱,所以这个判决本身没有侵害范某的权益。范某的权益是在后面某狮公司起诉他的案子中被处理的,他应该在那个案子里好好抗辩,而不是试图推翻前面的判决。
给企业的三点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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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要规范,证据保存要及时
某狮公司和范某的合同虽然约定了责任分担,但环保局调查时范生国却说"没签合同,也没付工钱"。这说明合同的实际履行和证据保存可能有问题。企业在外包业务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在履行过程中保留好证据(如付款凭证、工作记录、现场照片等)。本案中如果某狮公司能及时证明范某确实违约,追偿会更顺利。 -
遇到第三方索赔,主动通知相关方参与诉讼
当陈某起诉某狮公司时,某狮公司曾申请追加范某参加诉讼但被法院拒绝。作为企业,遇到可能涉及第三方责任的诉讼时,一定要积极申请追加相关方为第三人,或者至少书面通知他们案件进展。即使法院不同意追加,这个申请过程本身也是企业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据,对后续追偿至关重要。 -
责任转嫁要通过正确法律途径,别走"捷径"
很多企业以为,只要合同里写了"责任由对方承担",自己就万事大吉。但本案告诉我们:即使合同有约定,企业也需要通过正确的法律程序来实现责任转嫁。某狮公司通过另行起诉范某成功追偿,这才是正道。而范某想用"第三人撤销之诉"来推翻前案判决,结果白白浪费了时间和诉讼费。
特别提醒:别把"第三人撤销之诉"当万能钥匙!这个法律程序只适用于极少数情况——必须是生效判决的主文直接侵害了你的权益,而且你有正当理由没参加前面的诉讼。普通企业主遇到类似情况,正确的做法是在被追偿的案件中积极抗辩,而不是试图推翻之前的判决。
企业经营中,合同纠纷、侵权赔偿防不胜防。一个小小的除草作业,可能引发几十万元的赔偿,这警示我们:法律风险无处不在,专业防范至关重要。与其事后花大价钱补救,不如事前做好风险防控。
四、征和律师事务所专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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