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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拍卖中受托方拖欠款项企业应及时追索 -襄阳委托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宜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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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案号:(2020)鄂0606民初384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6年9月,为规范汉江河道采砂秩序,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宜城市某水局经向上级主管部门原襄阳市某水局请示,获湖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决定对汉江宜城段采区2017年度河道采砂经营权组织公开拍卖。2017年5月,原襄阳市某水局与湖北某方拍卖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该公司对汉江宜城段四个采区一年期的河道采砂经营权进行拍卖。合同签订后,原襄阳市某水局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交由宜城市某水局承接,并授权其处理拍卖标的物交付及价款收取等事项。2017年5月12日,湖北某方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会上将四个采区经营权拍卖成交,与竞买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成交金额合计2009000元。5月26日,宜城市某水局、湖北某方拍卖有限公司及竞买人签订《标的物移交协议》,约定竞买人付清款项后,宜城市某水局移交标的物。竞买人向湖北某方拍卖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成交价款2009000元后,该公司扣除5%拍卖佣金100450元,应向宜城市某水局支付1908550元。2017年8月2日,湖北某方拍卖有限公司委托案外人湖北某华诚信资产清算管理有限公司向宜城市某水局下属单位宜城市某道堤防管理处转账900000元,宜城市某水局开具了收款票据。剩余1008550元经多次催收,湖北某方拍卖有限公司至今未付。另查明,宜城市水务局已更名为宜城市某水局,襄阳市水利局已更名为襄阳市某水局;湖北某方拍卖有限公司具备合法拍卖资质。

法院判决:湖北某方拍卖有限公司需向宜城市某水局支付剩余拍卖成交价款10085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三、核心观点:企业委托拍卖时务必盯紧款项回收,避免“钱货两空”
这起案件看似是政府机构追讨欠款,但对普通企业同样敲响警钟:委托他人处理资产拍卖或交易时,如果只签合同不盯流程,很可能钱收不回来,甚至白白损失

为什么这么说?宜城市某水局作为委托方,把采砂经营权拍卖全权交给湖北某方拍卖有限公司操作。拍卖成功后,竞买人已付清200多万元,但受托方只转了90万,剩下100多万拖了3年不给。问题出在哪?

对企业而言,这风险太常见了!比如:

别等到钱没了才后悔!本案中宜城市某水局及时起诉,才保住了国有资产。企业更应主动防范,毕竟每一分欠款都是真金白银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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