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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中违约金与罚息复利不可重复收取-阳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8 阳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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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222民初142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1年5月20日,原告阳新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谈某香、尹某军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YX301,约定由原告向谈某香、尹某军发放贷款490000元,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0%,贷款期限为36个月,自2021年5月20日至2024年5月20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同日,原告与尹某贵签订了《个人担保合同》,合同编号YX302。2022年5月30日,原告与谈某香、尹某军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YX901,约定由原告向谈某香、尹某军发放贷款250000元,贷款利率为年利率8.6%,贷款期限为36个月,自2022年5月30日至2025年5月30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同日,原告与尹某贵签订了《个人担保合同》,合同编号YX902。两份借款合同均约定,如谈某香、尹某军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对未按约定还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按逾期利率计收罚息、复利,逾期利率为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确定,对不能按时足额支付的利息,原告有权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原告有权对享有的债权加速到期。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被告承担。根据合同,原告有权按借款合同项下原告债权金额的20%向谈某香、尹某军收取违约金。两份保证合同均约定尹某贵为借款合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21年5月20日,原告依约通过谈某香的银行账户向其发放贷款490000元,谈某香在借款借据上签字确认。2022年5月30日,原告依约通过谈某香的银行账户向其发放贷款250000元,谈某香在借款借据上签字确认。贷款发放后,谈某香、尹某军偿还部分本金和利息,但从2022年6月20日起,就不能按时或足额偿还利息。截至2024年7月28日,合同编号YX901贷款尚欠借款本金133117元、利息5464.33元、罚息2285.9元、复利205.83元,共计欠款141073.06元未还;合同编号YX301贷款截至2025年3月23日止,尚欠本金73309.59元、利息1883.69元、罚息12222.14元、复利310.28元,共计欠款87725.7元未还。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诉至法院。
原告为追讨贷款,支付了律师代理费9500元。

法院判决:谈某香、尹某军需偿还两笔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总年化利率不超过24%),并支付律师费9500元;尹某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驳回了原告关于违约金(按债权金额20%计算)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提示:企业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的核心教训很实在:在借款合同里,如果已经约定了罚息和复利,就别再加收高额违约金了,否则法院很可能不支持,白白浪费诉讼精力。

为什么这么说?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罚息和复利本身就是用来惩罚违约、弥补损失的(比如,本案中逾期利率在原利率基础上上浮50%,年化已接近15%)。如果再额外收一笔“债权金额20%”的违约金,就等于对同一个违约行为“罚两次”。这不仅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还可能让总成本突破国家规定的24%年化利率上限,既不合理,也容易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结果呢?银行明明赢了官司,却因为多要了违约金,最后一分钱没拿到。

对企业来说,这可不是小事。很多公司在签合同时,总想着“条款越多越保险”,比如又设罚息、又设复利、还加个违约金,以为能“三重保障”。但现实是,法律只认可合理的补偿,不支持“趁火打劫”式的条款。一旦闹上法庭,这类重复收费的约定大概率会被砍掉,反而让企业白花律师费、拖长诉讼时间。

那么,怎么避免踩坑?

  1. 检查合同条款是否“重叠”:签借款合同时,只保留罚息或复利中的一种(比如约定“逾期按原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别再额外加违约金。如果非要设违约金,金额得和实际损失挂钩(比如只针对特定严重违约行为),不能简单按“债权比例”一刀切。
  2. 守住24%的红线:所有费用加起来(利息+罚息+复利等),年化总成本别超过24%。这是国家硬性规定,超了法院肯定不认。
  3. 重视律师费等合理成本:本案中,银行成功要回了9500元律师费,因为合同里写得清清楚楚“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企业以后签合同,务必明确列出这类必要支出(比如诉讼费、保全费),但别往里塞无效条款。

总之,合同不是写得越“狠”越安全,而是越“合理”越管用。少点套路,多点真诚,既能降低纠纷风险,也能让合作更长久。毕竟,企业要的是收回欠款,不是打一场“赢了官司却输掉钱”的糊涂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