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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已交付使用即视为验收合格,分包商可主张工程款-宜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宜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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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684民初252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0年10月30日,宜城某医院与贵州某建工集团签订《宜城某医院发热门诊及感染性疾病科综合楼建设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将建设工程发包给贵州某建工集团施工,暂定合同总价15433.55万元。

2021年12月20日,贵州某建工集团与湖南某设备有限公司签订《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合同》,将承建项目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分包给湖南某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约定固定总价1061890元,约定"先开票后付款",付款条件包括:合同签订后支付30%,材料进场后支付30%,门扇及主要材料进场后7日内支付30%,人防工程施工完毕并通过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支付10%。

合同签订后,湖南某设备有限公司对人防工程进行了施工,贵州某建工集团先后支付工程进度款638322元。此后,湖南某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完工后,经催要工程款,贵州某建工集团以未开具发票、未验收为由未予支付,湖南某设备有限公司亦未开具发票。双方也没对人防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目前,该工程已交付宜城某医院使用。宜城某医院与贵州某建工集团尚未对工程款进行结算。湖南某设备有限公司支付30000元律师代理费向法院起诉索要工程欠款。

法院判决:贵州某建工集团支付湖南某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423568元及违约损失(以欠款为基数,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20%计算),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元,驳回湖南某设备有限公司要求宜城某医院承担责任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例看似是一个普通的工程欠款纠纷,实则揭示了建设工程领域中三个极易被忽视却关乎企业"钱袋子"的法律风险点。作为常年处理建设工程纠纷的律师,我特别提醒企业注意以下问题:

风险点一:工程"实际使用"比"正式验收"更重要!

本案中,虽然人防工程没有走完正式验收流程,但因为医院已经开始使用该工程,法院直接认定"应视为经过验收合格"。这意味着:只要业主开始使用工程,施工方就基本可以主张全额工程款了,不需要再纠结于繁琐的验收手续。

企业防范指南

风险点二:"先开票后付款"不是拖欠工程款的"免死金牌"!

贵州某建工集团辩称"合同约定先开票后付款,湖南某设备公司没开发票所以我不用付钱"。但法院认为,虽然合同确实约定了开票义务,但湖南某设备公司在诉讼中补开了发票,总包方就不能再以此为由拒付。

企业防范指南

风险点三:分包商向发包方(业主)要钱,难如登天!

湖南某设备公司想跳过总包方,直接找医院要钱(要求医院在欠付总包方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但因为拿不出医院欠钱的证据,法院直接驳回。更关键的是,分包商连工程优先受偿权都没有——这意味着如果总包方破产,分包商的工程款可能打水漂!

企业防范指南

附:违约金与利息可以"双管齐下",但有上限!

本案法院同时支持了利息损失和20%的违约金,但特别说明"总额不能超过法定上限"。这意味着: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利息,最高不超过欠款金额的24%左右(以当前LPR计算)。

企业合同实操建议

写在最后

建设工程领域纠纷多发,根源往往在于企业以为"行业惯例"就是"法律规则"。本案中,总包方以为"工程没验收就能拖款"、"没发票就能拒付",结果不仅丢了42万工程款,还倒贴3万律师费,可谓教训深刻。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建议:
1️⃣ 重要合同签约前务必找专业律师审核
2️⃣ 工程关键节点(开工、材料进场、完工)必须书面确认
3️⃣ 款项催收要"快准狠",超过30天未付立即启动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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