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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随意签个人担保,公司欠款自己要 兜底 -丹江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丹江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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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381民初371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3年4月8日,丹江口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实业公司")与张某某签订《装修合同》,将位于丹江口市均县镇某村的别墅室内装修工程发包给张某某施工。合同约定总价款为207.9万元(每套34.65万元×6套)。张某某组织施工,工程于2013年12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

2015年8月16日,张某某与某实业公司工作人员黄某波结算,确认工程款为2806800元。2015年9月6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在结算表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2015年9月至2023年3月,公司及康某共支付110万元工程款。

2023年3月12日,双方签订《工程结算确认单》,确认下欠1706800元,约定于2023年12月30日付清。同日,康某个人出具《承诺》,自愿以其名下所有资产为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4年5月18日,康某再次承诺自2015年9月6日起按银行贷款利息四倍支付利息。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张某某没有从事建设行业的相关资质,而某实业公司辩称实际承包人是案外的丹江口某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但法院查明该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才成立,签订合同时该公司尚未存在。

法院判决:某实业公司支付张某某工程款1706800元,并自2015年9月6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康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某某就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例看似是一起普通的工程欠款纠纷,却暗藏三个极易被企业忽视的致命风险,值得所有老板和管理者警惕:

风险一:个人随意担保,老板可能"倾家荡产"

本案最值得关注的是康某的个人担保行为。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在《工程结算确认单》上签字是职务行为,代表公司;但当他单独出具《承诺》,表示"自愿以个人名下所有资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时,这就成了个人债务!

很多老板以为"公司就是我,我就是公司",随随便便在文件上签字,殊不知:

风险防范建议:

  1. 老板签署任何文件前必须问清楚:这是代表公司签字,还是以个人名义签字?
  2. 拒绝在空白文件、模糊表述的担保文件上签字,特别是"自愿承担连带责任"这类表述
  3. 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必须严格区分,避免混同

风险二:合同主体混乱,埋下"李鬼"隐患

某实业公司辩称实际施工方是丹江口某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想推翻张某某的原告资格。但法院查明:合同签订时(2013年4月)该公司尚未成立(2014年4月才注册),且整个施工过程都是张某某个人组织。

企业常犯的错误:

风险防范建议:

  1. 确保合同签订方、施工方、收款方完全一致
  2. 所有工程管理人员必须有公司明确授权,避免"临时工"签字
  3. 完整保存施工日志、验收记录、付款凭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风险三:资质缺失不等于"白干",但损失更大

张某某没有建筑资质,法院认定《装修合同》无效。但因为工程已验收合格,法院仍支持支付工程款。看似承包人没吃亏,实际上:

风险防范建议:

  1. 发包前必须查验对方资质证书,可通过住建部门官网查询真伪
  2. 对大额工程,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审核承包方资质
  3. 严禁"明知无资质仍发包",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过错方,承担更多责任

给企业的重要提醒

本案给所有企业敲响警钟:法定代表人的每一次签字都可能影响个人"钱袋子"。不要以为"公司欠债公司还",当你在文件上写下"本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时,银行账户、房产车辆都可能一夜之间被查封。

尤其提醒建筑、装修行业企业:工程结算阶段最容易"踩坑"。务必做到"三不签":身份不明的人不签、内容模糊的条款不签、涉及个人责任的文件不签。结算文件应明确区分公司行为与个人行为,避免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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