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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尾款转借款后仍属夫妻共同债务-丹江口民间借贷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2 丹江口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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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3)鄂0381民初48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5年11月3日张某与丹江口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某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位于丹江口市小区**号房,房屋建筑面积137.95平方米,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2754.62元,房屋总价款38万元,分期付款,首付10万元,余款在2016年1月1日前付清等。合同签订后,张某于当日支付房款10万元,办证费用10832元共计110832元,丹江口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张某出具了收据,下欠的房款王某于当日出具欠条,内容为:"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购房款(3单元203号)280000.00元整,保证在2016年1月1日付清余款。如果在这之前购房所属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办不下来购买房者有权退房。2015年11月3日王某"。2016年3月4日,王某支付房款24万元,丹江口某实业有限公司向王某出具了收款收据。后张某又支付1万元,下欠购房款3万元张某于2016年12月2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今收到中鸿郭某燕现金叁万元整(30000.00)。注:本人承诺欠款在2016年阴历年底付清,否者按月息2%支付利息。张某2016年12月26日"。出具借条后,原告多次索款未果。

另查明,2016年1月28日,丹江口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丹江口某实业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2018年7月8日某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郭某燕变更为郭某。

再查明,丹江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地产权登记信息载明,张某、王某购买原告开发的房屋产权系共同共有,张某、王某于2019年1月10日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张某、王某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共同偿还丹江口某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017年2月8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息2%计算;2020年8月20日以后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经常忽视的大风险。我们用大白话来说说企业该注意什么:

1. 借条别只让一个人签字,小心"夫妻共同债务"变"个人债务"
案子中,买房是夫妻俩共同的事,但最后3万元转成借款时,只有丈夫张某在借条上签字。幸好法院发现这是婚内买房欠款,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是企业没保留好买房合同、欠条这些证据,很可能只能向丈夫一人追债,而丈夫要是没钱,企业就血本无归。
给企业的建议

2. 利息约定要分时段,别被"老黄历"坑了
本案中约定的月息2%(年化24%)在2020年8月前是合法的,但之后国家新规出台,利率上限变成"一年期LPR的4倍"(现在约14.8%)。企业如果还按老标准算利息,多收的部分法院不会支持。
给企业的建议

3. 拖太久才要债,房子都卖了才想起打官司
张某夫妇2016年底就该还钱,但企业拖到2023年才起诉。更麻烦的是,他们2019年就把房子卖了!虽然最后法院支持了债权,但要是债务人把钱转移了,企业很可能拿不回钱。
给企业的建议

4. 公司改名换法人,债权别"丢三落四"
本案中公司从"某投资管理公司"改成"某实业公司",法人也换了。好在企业保存了更名文件,法院才认可债权主体没变。要是材料不全,可能得先打个"确认债权归属"的官司,白白浪费时间。
给企业的建议

最后提醒
很多企业觉得"熟人好办事",签合同时不好意思要夫妻双方都签字;或者认为"反正房子在我这儿押着"就拖着不催款。这个案子告诉我们: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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