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将货物送至企业承建工地企业需担责-阜阳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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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3)皖1204民初649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0年11月17日,安徽某邦公司和案外人安徽某谷力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安徽某邦公司承建安徽某谷力公司福派园产业园4#地块项目。2021年1月7日,安徽某邦公司和案外人蔡某明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将该项目转包给蔡某明施工,段某、陈某是蔡某明在工地聘用的管理人员。颍上县某大公司为该项目供应钢材。2021年3月13日至2021年6月4日期间,项目共采购颍上县某大公司钢材3686116.41元,安徽某邦公司已支付146万元,尚欠2226116.41元未付。
法院判决:安徽某邦公司需向颍上县某大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226116.41元及利息(从起诉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利率1.3倍计算),段某、陈某无需担责。二审维持原判,驳回安徽某邦公司上诉。
三、核心观点及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为什么企业要为“别人买的货”买单?
这个案子的关键点在于:安徽某邦公司把工程转包给了蔡某明,但颍上县某大公司把钢材送到了安徽某邦公司名义承建的工地,段某(蔡某明雇的工地管理员)签收了钢材,安徽某邦公司还支付了部分货款、接收了以自己为抬头的发票。法院认为:
- “货送到了你工地,你就跑不了”:钢材实际用在安徽某邦公司承包的项目上,企业作为合同主体对外显名;
- “付钱开票等于默认交易”:企业支付部分货款并抵扣发票,相当于向供应商表明“我是买家”;
- “内部协议不能骗外人”:安徽某邦公司和蔡某明的转包协议、承诺书只在他们内部有效,不能用来拒绝向不知情的供应商付款。
企业必看风险防范三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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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死“签收关”:
- 严禁工地人员随意签收材料!必须书面授权指定收货人,并在工地公示栏明示“仅XX可签收货物”。
- 供应商送货时,要求对方出示与企业直接签订的采购合同,口头说“工地要用”不能作为付款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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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住“代付漏洞”:
- 如果替实际施工人代付货款,必须同步签三方协议(企业+施工方+供应商),写明“本次付款仅为代付,债务人仍是施工方”。
- 切记:单独打款却不留书面证据,法院会直接认定你是真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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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盯紧“工地账”:
- 每月派财务人员到工地核对物资采购清单,发现未授权采购立即发函声明“与我司无关”。
- 对大额材料(如钢材、水泥),要求供应商提供运输单、质检报告,避免“虚假签收”。
血泪教训:安徽某邦公司以为“转包出去就万事大吉”,结果因代付146万元货款+接收发票,被法院认定为实际交易方,白白背上220多万债务。转包不等于甩锅,对外责任仍由显名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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