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保人有权单方解除员工保险合同-无为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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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纠纷
案号:(2021)皖0225民初309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原告丁某是原“安徽省无为某厂分厂”的职工。1991年4月1日,该厂为包括丁某在内的212名职工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无为支公司”(后改为“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购买了“个人养老金保险”,保费的三分之一由职工个人负担。保险公司给每位职工发放了《个人养老金保险证》,约定女性年满50周岁后每月可领取60元养老金。保险证上注明:退保时需交回此证,且该证由单位统一保管。
后来,该厂更名为“安徽省无为县第二某厂”,又改为“安徽省无为金桥某业有限责任公司”。1997年9月2日,该厂人事科长朱成化持盖有单位公章的信笺,以丁某等8名职工“自动辞职”为由,到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办理退保手续,并交还了保险证。保险公司于次日办妥退保,退还保费8298.07元(但此款被朱成化个人占有)。
丁某起诉要求确认保险合同有效,并从2018年4月起每月领取养老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认为企业作为投保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是员工和保险公司的纠纷,实则暴露了企业管理员工保险的“大漏洞”:企业作为投保人,可以直接替员工办理退保,无需员工本人到场同意! 法院判决的关键点在于:
- 企业统一购买的团体保险,投保人是企业而非员工个人;
- 只要企业派员(如人事科长)持公章信笺和保险证办理退保,就视为“表见代理”(即看起来有授权),保险公司完全合法;
- 员工事后若主张“不知情”,法院一般不支持,除非能证明企业骗保或未支付退保金。
对企业的真实风险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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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操作必须“留痕”
案例中,企业仅凭一张盖章信笺就办成退保,但退保金被经办人私吞,导致员工多年后追责。企业务必做到:- 退保材料(如员工签字的离职证明、退保申请表)必须由本人确认;
- 退保款项直接打到员工账户,绝不经手第三人,避免“朱成化式”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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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证管理不能“图省事”
企业常把保险证统一保管,却忽视员工知情权。一旦单位改名、人员变动(如本案中工厂多次更名),员工容易“失联”。建议:- 为每位员工建立独立保险档案,及时更新联系方式;
- 员工离职时,书面告知保险权益(例如:“您已退保,款项将于X日内到账”),并保留送达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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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公章”背黑锅
法院认可“盖公章的信笺=企业授权”,但若企业内控松懈(如人事科长随意开证明),可能被钻空子。企业应:- 严格管控公章使用,退保等重大事项需经法定代表人审批;
- 对保险业务经办人定期培训,明确“哪些事必须员工本人签字”。
一句话总结: 员工保险是企业福利的“甜点”,但管理不当会变“毒药”——企业握有退保主动权,却也扛着最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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