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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约需承担赔偿责任-太和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 太和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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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皖1222民初403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4年10月,某物某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安徽某鑫不动产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发布招标公告,就“太和县壹号公馆电梯维修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对项目概况、合同模式、付款方式等进行了明确说明,并规定报名费500元、招标代理服务费3000元由中标单位支付。某电某有限公司按照要求缴纳了500元报名费并投标。某电某有限公司中标后支付了3000元招标代理费,2024年10月29日,某物某管理有限公司和安徽某鑫不动产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共同向某电某有限公司下发了《中标通知书》,要求在30日内签订合同。但某电某有限公司次日前往签订合同时被拒绝,双方未能签约。某电某有限公司中标后签订了六份电梯配件购买合同,总金额106980元,约定违约金38154元。某电某有限公司起诉要求赔偿损失52154元。

法院判决:某物某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某电某有限公司损失16500元(包括报名费500元、代理费3000元、车旅费等3000元、违约金10000元),同时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招投标不是“儿戏”,中标后反悔要赔钱!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招标单位一旦发出中标通知书,就不能随便“反悔”。就像你答应朋友帮忙搬家,结果临时放鸽子,朋友为此租的车子、买的工具白花了钱,你总得赔吧?法院就是按这个道理判的——某物某管理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拒绝签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必须赔偿对方实际损失。

对企业来说,重点要避开两个“大坑”:

  1. 招标方别“冲动发标”
    某物某管理有限公司辩称“项目工程量变了,维修了一半电梯”,但这不是拒绝签约的理由!法院认为:招标前你就要核实清楚情况。如果项目真有重大变化(比如业主投诉导致工程量减少),必须在发中标通知书前解决,而不是事后找借口。否则,像本案一样,光代理费、报名费就得赔,还可能搭上违约金。建议:招标前务必做好项目评估,确保公告内容真实准确;中标后若遇突发情况,立即和中标方协商调整,保留书面证据,千万别直接“玩消失”。

  2. 投标方别“提前豪赌”
    某电某有限公司的教训更痛——刚收到中标通知书,第二天就火急火燎签了六份采购合同,结果合同没签成,反被供应商追着要3万多违约金!法院虽然赔了1万,但远不够填坑。关键点:中标≠合同生效!只有双方正式签字盖章,才算法律上的“生效合同”。在此之前,所有采购、招人都算“赌风险”。建议

    • 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先确认合同细节(比如付款时间、违约条款),别急着花钱;
    • 采购配件最多签“意向协议”,写明“以最终合同签订为生效条件”;
    • 如果必须提前备货,合同里要加一句:“若招标方拒签合同,供应商免除我方违约责任”。

记住:法律只赔“合理损失”,不是所有损失都兜底!像本案中法院只认3000元车旅费(而非原告主张的1万)、1万违约金(而非3.8万),就是因为部分支出超出了“必要准备”范围。企业要留好票据,但别指望把“幻想中的利润”也赔给你。

四、专业护航,让企业远离招投标“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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